一、根据南京锋蕴创****业投资有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标的企业另一股东嘉兴自知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1%股权,提请投资人关注并核实。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完成股份变更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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