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禁毒大队采购2025年度吸毒人员尿液检测试纸、毛发检测试纸项目;
招标范围:1、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毛发检测试纸预计需要:2000份;2、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摇头丸、大麻毛发检测试纸预计需要:2000份;3、依托咪酯毛发检测试纸预计需要:500份;4、合成大麻素(K2、K3)尿检试纸预计需要:2000份;5、依托咪酯尿检试纸预计需要:3000份;6、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尿检试纸预计需要:10000份;7、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尿液检测试纸预计需要:5000份;8、四氢大麻酚酸尿液检测试纸预计需要:8000份;9、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大麻、依托咪酯五合一尿检试纸预计需要:500份;10、毛发检测耗材(毛发检测袋、手套、锡箔纸等)预计需要:30000份;具体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满足采购人要求。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本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2.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5款规定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
资金来源:地方性财政拨款;
预算金额:总投资约¥407900.00元(人民币肆拾万零柒仟玖佰元整)以最
终发生金额为准。
最高限价:1、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毛发检测试纸单价:38.5元/份;2、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摇头丸、大麻毛发检测试纸单价:38.5元/份;3、依托咪酯毛发检测试纸单价:19元/份;4、合成大麻素(K2、K3)尿检试纸单价:18元/份;5、依托咪酯尿检试纸单价:15元/份;6、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尿检试纸单价:3.8元/份;7、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尿液检测试纸单价:7元/份;8、四氢大麻酚酸尿液检测试纸单价:3.8元/份;9、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大麻、依托咪酯五合一尿检试纸单价:21.00元/份;10、毛发检测耗材(毛发检测袋、手套、锡箔纸等)1.65元/份;
采购需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
供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根据采购人需求进行供货;
质量要求:达到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并满足采购人要求;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良好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至今任意1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如供应商执行的财政部门印发的会计制度或准则有其他要求的,以其要求为准;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或资金证明或自行提供的报表(原件扫描件);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或书面声明;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近1年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和任意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原件扫描件】),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原件扫描件)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方式及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结束后在上述官网统一查询,查询结果交由评审委员会评审)。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本项目对有效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5%的价格抵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分,即评标报价=投标报价×(1-15%);除上述情况外,评标报价=投标报价,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注:本项目所属行业:制造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自行承诺,格式自拟,提供承诺函)。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4.1.本项目投标人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投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所投产品制造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4.2.投标人如果是制造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4.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产品。
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包含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时间:2025年01月22日至2025年01月27日(磋商文件的获取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00:00至23:59(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截止时间:2025年02月14日10:0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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