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 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 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二 、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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