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25-2027 年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选聘律师事务所项目已由公司批准实施,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招选,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竞谈申请人参加。
2. 项目概况与谈判范围
2.1 项目概况:拟选聘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律师事务所,负责根据发行主体及主承销商意见出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法律意见书并处理申报发行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项。
2.2 谈判范围:拟选聘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律师事务所,负责根据发行主体及主承销商意见出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法律意见书并处理申报发行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项。
招标人保留对委托内容进行调整的权利,具体内容以招标人实际委托为准。
2.3 服务期限:在相关资料提供齐全后 5 个日历天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2.4 服务质量:执行国家、地方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且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审批。
2.5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 竞谈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投标人须为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布的“中介机构”名单内的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关网站截图),且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若为分所(分支机构或分所,以下简称分所)参与投标的,应当提供总所授权投标的证明材料,总所及分所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完成本项目服务能力;
3.2 财务状况: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提供近三年(2021-2023 年或 2022-2024 年)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损益表))(如成立时间不足 3 年的,自成立初年提供;成立不足 1 年的,无需提供);
3.3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是本所律师,具备律师执业证,须提供社保证明材料或注册在本所律师执业证;
3.4 企业信誉: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没有处于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或地方政府或国家部委禁止市场准入等情形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市场准入等情形。竞谈申请人自拟格式承诺;
3.5 相关承诺:投标时需按招标文件给出的相应格式作出承诺或说明。
3.6 本次竞争性谈判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申请。
4.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申请者,请于 2025 年 01 月 16 日至 2025 年 01 月 24 日(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每日 09:00 时至 11:30 时,下午 14:00 时至 17:00 时(北京时间,下同)……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4.2 竞争性谈判文件每套售价 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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