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依法公告声明:许昌中****城商贸有限营业执照正副本、印章(含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日起全部作废且自该日之后仍使用前述营业执照、印章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特此公告。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2025年1月17日附件中城遗失公告.docx下载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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