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概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于2024年11月1日对你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于2024年10月18日发现你在汪家寨镇艺奇村原三百号电厂###路口堆放炉渣磁选尾渣约200吨,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年10月18日###****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31日###****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吕吉顺)、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你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2.吕吉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实施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于2024年11月27日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钟罚告〔2024〕1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收到我的《###****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1.违法行为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适用裁量幅度为20%;2.违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量为倾倒、堆放、丢弃100吨以上不足500吨的,适用裁量幅度为20%;3.固废类别为第I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适用裁量幅度为10%;4.未发现上述行为有从重或者从轻的情形,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50%。按照你提供的处置费用情况说明,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无从重或者从轻(减轻)的情形,即〔(20%+20%+10%)×60%±0〕×********元=********元,因处罚金额小于最低处罚标准,按最低处罚金额十万****元计算。我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元)。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孟娜
手机:13522550829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memgna@dlzb.com
电话:010-53658203
QQ:1921257865
手机:13522550829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memgna@dlzb.com
电话:010-53658203
QQ:1921257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