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概要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债务人成立于2016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为********万元,法定代表人邓洋一,股东为重庆尧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上海飞宝文****化传媒有限(持股比例********%)、邓洋一(持股比例********%),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登记机关为成都###市****场监督管理。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计算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络****技术服务;页设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审计机构工作内容及要求如债务人提供的审计证据相关、可靠和充分,相关财务资料达到审计条件前提下,需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涉及):1.审查债务人提供的财务账册;2.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3.组织对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4.处理债务人的呆账、坏账的核销;5.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6.协助管理人核查债权;7.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8.根据实际情况列席债权人会议;9.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成立以来债务人的财务账册,并审查自债务人成立以来:(1)股东实缴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债务人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处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就债务人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2)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3)审计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一年内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及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4)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5)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6)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7)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审计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并在报告中予以相应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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