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工作内容:
(一)26万吨/年丙烯腈项目(含26万吨/年丙烯腈装置、0.8万吨/年乙腈装置、10万吨/年MMA装置、20万吨/年SAR装置,及其配套的储运罐区、汽车装卸车栈台,污水预处理站、丙烯腈分析化验等)、湄洲湾港斗尾港区外走马埭作业区16-20号泊位工程19号泊位新增VA货种调整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评价机构应根据26万吨/年丙烯腈项目、湄洲湾港斗尾港区外走马埭作业区16-20号泊位工程19号泊位新增VA货种调整项目建设进度,分别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分别组织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
2)评价机构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等标准规范要求编制以上2个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通过现场调查、现场检测后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评价单位在对建设项目全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针对试运行阶段存在的不足,从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措施与建议。
4)评价机构在全面分析评价工作的基础上,总结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给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等各分项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当前是否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5)评价机构负责完成项目验收方案的编写。
6)为满足丙烯腈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要求,服务机构应具备开展或者委托开展不限于以下危害因素的检测能力:氨、丙烯腈、乙腈、氰化氢、乙酸、过氧化氢、丙酮氰醇、三氧化硫、甲基丙烯酸甲酯、丙酮。
(二)8万吨/年炭黑项目
评价机构应根据8万吨/年炭黑项目的可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的规定,通过现场考察及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并对相关行业的类似工程进行调研后,识别、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从职业病防治角度评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对策和建议。对该建设项目拟设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给出符合性及合理性评价;对该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的符合性进行评价;针对项目方案设计提出可行性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其他详见谈判文件第四章《技术要求》。
服务期限:单个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预评价报告的工期为30个日历日。评价机构应于收到委托书的30个日历日内完成并向甲方交付评价报告(送审稿)。在申报过程中,需要修改或完善报告时,应负责及时无偿完成。
谈判文件(电子版)获取时间:2024年12月28日至2025年1月2日下午17:00。本项目只提供电子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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