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灵武市人民医院心肺复苏机、红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40.6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0.6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品目名称 |
数量(项)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 (元) |
备注 |
灵武市人民医院心肺复苏机、红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一标段) |
心肺复苏机 |
1套 |
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
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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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人民医院心肺复苏机、红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标段) |
红光治疗仪、下肢关节被动训练仪、空气波压力治疗仪 |
1台 |
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
1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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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人民医院心肺复苏机、红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三标段) |
胰岛素泵 |
1批 |
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
9.6万元 |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 4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如果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信用中国”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承诺书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质保期为叁年(质保期自采购人签字验收之日起)。质保期内非人为原因出现产品质量及安装问题,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7)A.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B.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及转包。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11月28日 至 2024年12月05日,每天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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