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霍煤万祥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为110,245,790.02元,减去已支付税费4,631,373.64元,剩余可分配金额为105,614,416.38元。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统一顺位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依据前述规定,现管理人将本案破产费用及各顺位债权的清偿情况(第二次)公示如下:
1.第一次分配额33,208,213.79(见《财产分配方案》)
2.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破产费用产生13,064,710.86元,包含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外聘人员工资、高精铝抵债资产过户费用等;
3.预留7,000,000.00元破产费用,用于管理人后续办理案件差旅费、退还拆除保证金、账户收支审计支出、剩余应缴税费、案件终结后管理人税务注销、企业注销等支出;
4.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52,341,491.73元。各顺位分配金额及比例如下(债权人分配金额具体详见附表):
分配表(第二次) |
|||
序号 |
名称 |
金额 |
受偿比例 |
|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
52,341,491.73 |
/ |
1 |
第一顺位(工资、经济补偿金、养老医疗保险等) |
已全额受偿 |
100% |
2 |
第二顺位(税收债权及其他社会保险等) |
已全额受偿 |
100% |
3 |
普通债权 |
52,341,491.73 |
6.4510% |
二、本次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由管理人执行。本次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一次性分配,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支付,管理人无法取得联系或未提供收款方式的债权人的债权份额按《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次分配结束后,对于诉讼或退税可能取得的其他破产财产及预留费用依法支出后的剩余资金,管理人将及时补充分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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