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采购项目名称:点阵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采购
三、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420,000.00
四、 采购数量:一台
五、 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
采购内容 |
数量 |
交货期 |
最高限价 |
点阵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
一台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 |
人民币42万元 |
备注:项目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六、 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自然人投标提供身份证明。供应商若为分公司,须同时出具总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总公司的投标授权书);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或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最近6个月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或2024年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或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失信被执行人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本项目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且与所投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①供应商为生产企业: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复印件;②供应商为经营企业: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4、供应商所投产品须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复印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1.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6日,工作日9: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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