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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城市管理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厨余垃圾清运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地区:宁德市 日期:2024-10-25 资质要求:未知 打印 分享 距离截止剩余: 6 12小时 5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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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概要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SHYZB-2024-180 项目名称###市#****##市管理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厨余垃圾清运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49.********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9.********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品目号 标的名称 数量 标的金额(元) 计量单位 所属行业 1-1 厨余垃圾清运 1 ********.00 项 其他未列明行业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谈判文件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只接受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前来报价[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名称与谈判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名称不一致,则不予认定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中小企业。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戒毒管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磋商文件附件)的,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若未提供相关资格承诺函的,则应在投标(响应)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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