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概要
一、工程划界标准 根据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446-2019)规定:挖方渠道的管理范围从渠口线计起,填方渠道从设计渠堤外坡脚线计起,傍山渠道从开挖线计起。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渠系上的跌水、陡坡、分水闸、泄水闸、涵洞、农桥、测水设施等建筑物,其管理与保护范围从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标准确定。渠系上的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算起,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同级渠道划界标准乘以********~3倍系数确定。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土地征用线应符合SL290规定。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包括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从大坝脚线以外计起,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水库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由工程两侧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外延30-50米,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10-100米。 渠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设计流量进行确定,其值按表1确定。 表1渠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设计流量(m³/s) 管理范围/m 保护范围/m 2以下 1-3 1-3 2-10 3-4 3-5 10-25 4-6 5-8 25以上 6-10 8-10 二、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渠道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分干渠:管理范围线为渠道两侧向外水平各延伸4米,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两侧向外水平各延伸5米 支渠:流量2m 3 /s以下,管理范围线为渠道两侧向外水平各延伸3米,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两侧向外水平各延伸3米; 渡槽 、 输水 隧 (涵) 洞 等其他建筑物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分干渠渡槽、输水隧(涵)洞等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向外水平各延伸12米,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5米。 支渠渡槽、输水隧(涵)洞等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向外水平各延伸9米,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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