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购项目名称:外聘律所批量代理中山分行零售逾期贷款诉讼案件债权清收采购项目
三、采购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一)项目内容:为采购人提供法律诉讼代理服务(含执行阶段),借助供应商律所专业能力及资源,最大限度实现债权清偿。
(二)采购数量:本次拟委托诉讼零售贷款存量案件163件,按照案件数、案件金额约平均分成3个不良资产子包分为三个包组,综合得分第一名律所代理第一包组,评分第二名代理第二包组,以此类推。成交律师事务所分别与分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服务期限:自签署《广州银行委托代理合同》之日起两年
五、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0月25日止。
六、供应商资格条件
为使本次磋商工作建立在公平、可靠和高效的基础上,供应商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一)供应商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最近一年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提供①有关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页,如因执业许可证正在年审或换证中导致相关考核记录无法判断有效性的,须提供官方证明材料或出具情况说明函并加盖公章)。
(二)供应商自2019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税务机关、银行同业公会以及律师协会的处罚或处分(须提供资格声明函)。
(三)供应商派出的律师服务团队负责人、服务团队成员自2019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税务机关、银行同业公会以及律师协会的处罚或处分。(须提供资格声明函)。
(四)供应商未曾与采购人及其下属分行发生采购及其他方面的法律纠纷。(须提供资格声明函)。
(五)供应商不存在违反《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监管制度限制性规定的情形(须提供资格声明函)。
(六)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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