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概要
一、申领对象 符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 ****四川省税务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川人社规〔 2024 〕 7 号 ) 文件规定的参保单位,截止到 2023 年底无失业保险费历史欠费, 2023 年裁员率不高于 ********%(30 人以下的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 ) 的参保企业,社会团体 、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参保单位 ( 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 ) 中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不纳入返还范围 。 二、补贴标准 以费款所属期为 2023 年度参保企业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大型企业 30% 、中小微企业 60% 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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