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南方电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充电场站创新产品代工框架招标 ,招标人为南方电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概述:
为进一步落实南方电网公司在电动汽车产业服务链的布局,配合实施南方电网电动汽车公司在汽车充电业务领域的战略部署,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充电场站产品,拟开展南方电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充电场站创新产品代工框架招标。
2.2招标范围:
1)预计采购金额是采购需求预测数据,仅作为招标预估规模供投标人参考,并不代表招标人对采购量的承诺,最终以实际框架招标结果有效期内发生的采购量为准。请投标人在知悉并接受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单价报价在单价最高限价及以下为有效报价。
3)根据中标单价和服务期内的实际采购量按实结算。
4)供应商实际采购量达到标包预估金额130%时,即终止该供应商的框架协议。
5)供应商实际采购量在标包预估金额80%-130%之间的,按期终止框架协议。
6)供应商实际采购量未达到标包预估金额80%的,延长该供应商的协议有效期限,延长期限为12个月。在延长期内,该框架协议的实际采购量达到标包预估金额80%时立即终止框架协议。延长期满仍未达到标包预估金额80%的,自动终止框架协议。
7)供应商实际采购量达到需求预测量80%被取消中标(分配)资格的,该供应商的剩余份额不再执行。
8)对于因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发生调整,原有规格型号已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且供应商无法供应对应品类新式型号的,经协商可提前终止协议。
2.3招标项目所在地区:深圳。
2.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5招标分类:框架招标。
2.6标的清单及分包情况:
序号 |
标的 |
概算金额(万元) |
最大中标数量 |
标包号 |
标包名称 |
标包金额(万元) |
单价最高限价(万元) |
中标比例(%) |
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元) |
投标保证金(元) |
1 |
储充全液冷充电设备(V2G) |
500 |
1 |
1 |
标包1 |
500 |
78 |
100 |
/ |
/ |
2 |
车网互动控制模块 |
100 |
1 |
1 |
标包1 |
100 |
0.31 |
100 |
/ |
/ |
3 |
充电场站智能监测终端 |
900 |
1 |
1 |
标包1 |
900 |
1.77 |
100 |
/ |
/ |
4 |
充电场站专用地锁 |
50 |
1 |
1 |
标包1 |
50 |
0.64 |
100 |
/ |
/ |
5 |
电鸿及欧标充电桩 |
3000 |
1 |
1 |
标包1 |
3000 |
7.3281 |
100 |
/ |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要求
通用资格要求 |
|
序号 |
内容 |
1 |
投标人必须完成供应商登记。 |
2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
3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21-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2023年报告未发布,则提供相关原因声明及2020-2022年报告;成立时间不足的按实际成立时间提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
4 |
投标人必须具备批量生产供应该项目下单一标的物所必需的生产制造设备、检验检测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 |
5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包的投标。(框架采购时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的的投标) |
6 |
投标人不得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
7 |
投标人对外购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的部件应具备进厂验收所需的检测设备,或由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供应商提供检测合格证明。 |
8 |
如标包内存在不同类别的设备材料,则投标人须分别满足包内各类别设备材料的商务资格及技术要求方可视为满足此包的资格要求。 |
9 |
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没有被纳入供应商预警名单,或实施不接受投标处理或市场禁入处理,且未解除的。 |
3.2专用资格要求
专用资格要求 |
||
序号 |
内容 |
关联标的/标包/标段 |
1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储充全液冷充电设备(V2G),车网互动控制模块,充电场站智能监测终端,充电场站专用地锁,电鸿及欧标充电桩 |
2 |
业绩要求:2020年1月至今具有标的物相关的供货业绩。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业绩证明表,并需附上供货合同关键内容页面、与合同对应的发票作为支撑材料。 |
储充全液冷充电设备(V2G),车网互动控制模块,充电场站智能监测终端,充电场站专用地锁 |
3 |
业绩要求:2020年1月至今具有充电桩的供货业绩。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业绩证明表,并需附上供货合同关键内容页面、与合同对应的发票作为支撑材料 |
电鸿及欧标充电桩 |
4 |
交流充电桩: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7kW交流充电桩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检测项目、结果数据、检验有效期符合国家或行业最新标准的规定。 |
电鸿及欧标充电桩 |
5 |
15kW-360kW一体式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该功率段某一功率等级非车载直流充电机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 |
电鸿及欧标充电桩 |
6 |
120kW-600kW分体式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具备CMA及CNAS资质)出具该功率段某一功率等级非车载直流充电机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 |
电鸿及欧标充电桩 |
7 |
7kW交流充电桩(欧标)具有CE产品认证证书,40-240kW直流充电机(欧标)提供该功率段某一功率等级直流充电机的CE产品认证证书。 |
电鸿及欧标充电桩 |
4.获取开始时间:2024年09月25日18时00分00秒
获取结束时间:2024年09月30日18时00分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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