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招标编号:CS20
1.2项目名称:红河卷烟厂2024年-2027年配件维修(二次)
1.3招标内容:(1)根据红河卷烟厂各生产车间相关业务需求,负责实施完成日常生产运行和检修过程中生产设备、通用设备、生产辅助设施的配件维修工作。对一些具有修复价值的配件进行维修或紧急维修,结合生产需要对标准件进行改制或紧急改制,对属于零星且无法预测、计划或使用量较小的非标配件进行维修制作或紧急维修制作。(2)具体工作内容由红河卷烟厂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数量和金额根据红河卷烟厂实际发出的订单确定,服务价格等由红河卷烟厂组织商务谈判确定,双方协商签订具体配件维修工作的结算。红河卷烟厂不保证所能获得的实际订单数量。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及要求”。
1.4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5服务期限:三年。合同每年一签,每期12个月,第一期合同为2024年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1.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满足招标人需求。
1.7实施地点:云南省弥勒市红河卷烟厂。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文件。
2.2信誉要求:
(1)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被正式列入中国烟草总公司或中国烟草总公司转发的行业其他工商企业、云南中烟“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2)投标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由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审当天统一上网查询,查询结果提交评标委员会并作为最终审查依据。)
(3)投标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至今未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提供承诺书)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天眼查”等网站、软件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2.3提供《廉洁诚信承诺书》。
2.4提供《与招标人干部职工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书》。
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或分包。
3、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于2024年08月19日09时00分至2024年08月26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获取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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