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概要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所在层数 建筑面积(㎡)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市轨道交通3号线职教城站附属用房(第2层)经营权(2024-2029年度) 第2层 约1085 6 ******** ********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市新###路与淮海大道交口职教城站附属用房。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资产有不动产权证。标的面积为图纸测量面积(详见公告附件图纸)。标的无权属纠纷,转让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无燃气,未预留隔油池,餐饮条件受限。受让方需自行考虑使用及改造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1.转让价款支付:经营权转让费用每12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转让费用为成交价/12*11,第二、三年每年转让费用均为成交价,自第四年起,每年转让费用均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以后每期转让费用须提前2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市场培育期:本项目给予###市场培育期30天,为转让期第一年的前30天,即转让期第一年转让费用=首年成交价/12*11。###市场培育期包含在转让期内。 3.免费用装修期:本项目给予免费用装修期60日,免费用装修期以转让方正式移交后次日起计算,免费用装修期不含在转让期内。 4.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总和(即:成交价/12*3),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转让方提交。如受让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履约保证金由转让方无息退还。 5.若采用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截止日不得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保函有效期内无法履约完成的,应于保函有效期截止日提前3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的材料必须获得转让方认可并核验,其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受让方未提前3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转让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收回受让方运营场地。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转让 用途要求 1.转让标的证载用途为轨道交通用地/其它。根据转让方对本次经营权标的整体规划要求,受让方的经营范围为商业,具体要求如下: (1)禁止从事废品回收、易燃易爆、仓储等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扰民及噪音和刺激性气味业态项目;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项目。 (2)合理****规划经营布,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不得占用或遮挡轨道运营设施及用房,否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2.受让方应按照公告中确定的经营范围进行运营管理。如需经营范围外项目,须书面报送转让方,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3.受让方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市及其所###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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