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范围及要求
1.1采购范围及要求:将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激光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测定器、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携带型电化学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风速表(机械式和电子式)、风速传感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多种气体测定仪、硫化氢报警仪、氢气报警仪等项目按周期进行检测检验,每次检验完成后10日内提交报告并提供检测报告;在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常驻一名技术人员,对矿井仪器仪表维修进行技术指导,解决存在问题。
具体要求见下表:
标段 |
服务期 |
需求单位 |
最高限价(元) |
备注 |
1 |
12个月 |
鄂托克前旗长城三号矿业有限公司 |
80000 |
结算付款方式:无预付款,按照甲方要求交付成果后,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甲方(税率6%,结算时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率执行),甲方根据资金计划支付至合同总价款;
谈判采购文件中提到的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为更加直观的说明相应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供应商应当选择高于或相当于所列品牌或型号的技术标准的产品。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具备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2.2资质要求:具备完成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3信誉要求: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近3年内(2021年1月1日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和重大不良记录(投标行为或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停止投标行为),在市场中有良好的信誉;
(3)凡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包括投标方、法定代表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违法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纳入异常企业名录管理;
2.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谈判采购项目;
2.5不接受联合体谈判报价;
本次谈判采购实行资格后审。
3.采购文件的获取
3.1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4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17:00 时止(北京时间,下同)获取谈判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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