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务期:2年,合同1年1签。第1年合同期满前2个月,采购人对中标单位的送货时效、药剂质量、服务质量、售后措施等进行统一评价,考核合格分值为80分,如评价在80分及以上的,则续签第2年合同;低于80分不续签。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本项目划分四个包组,项目总采购预算为人民币15,538,800.00元。
四、招标标的内容及需求:
包组号 |
采购内容 |
使用单位 |
最高投标单价限价(元/吨,含税) |
1年预估需求量(吨) |
2年预估需求量(吨) |
小项合计 |
|
1 |
次氯酸钠(≥10%) |
佛山市禅城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镇安污水处理厂 |
650 |
2000 |
4000 |
2600000 |
东鄱污水处理厂 |
1200 |
2400 |
1560000 |
||||
沙岗污水处理厂 |
270 |
540 |
351000 |
||||
合计(最高投标总价,单位:元) |
4511000 |
||||||
2 |
次氯酸钠(≥10%) |
佛山市汇之源城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650 |
300 |
600 |
390000 |
|
佛山市汇之源南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800 |
1600 |
1040000 |
||||
佛山市汇之源大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110 |
220 |
143000 |
||||
佛山市汇之源西樵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550 |
1100 |
715000 |
||||
佛山市汇之源驿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850 |
1700 |
1105000 |
||||
佛山市汇之源金本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300 |
600 |
390000 |
||||
合计(最高投标总价,单位:元) |
3783000 |
||||||
3 |
聚合氯化铝≥6% |
佛山市汇之源大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360 |
550 |
1100 |
396000 |
|
聚合氯化铝≥8% |
佛山市汇之源南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430 |
1500 |
3000 |
1290000 |
||
佛山市禅城区污泥处理有限公司 |
800 |
1600 |
688000 |
||||
佛山市禅城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沙岗污水处理厂) |
2000 |
4000 |
1720000 |
||||
聚合氯化铝≥10% |
佛山市汇之源金本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548 |
50 |
100 |
54800 |
||
合计(最高投标总价,单位:元) |
4148800 |
||||||
4 |
聚合氯化铝≥8% |
佛山市禅城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东鄱污水处理厂) |
430 |
3600 |
7200 |
3096000 |
|
合计(最高投标总价,单位:元) |
3096000 |
注:
(1)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完成对应包组的内容的能力,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2)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部分。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包括:最高投标单价限价、最高投标总价),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4)包组是最小的投标单位,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报名参加本项目的1个或1个以上包组投标。包组1、包组2的投标人不可以兼为该两个包组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包组3、包组4的投标人不可以兼为该两个包组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具体推荐规则见《重要须知事项前置表》第11条。
(5)本项目执行“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价”,各投标人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采购人需求,进行报价,采购人不因为合同实施过程的材料、人工、机械、设备等的价格涨落而调整合同单价。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未特殊注明均适用于包组1~包组4):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适用于包组1、包组2)投标人必须为次氯酸钠的制造商,或持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本包组(包组1、包组2)的唯一且不可撤销的授权书的代理商。
(适用于包组3、包组4)投标人必须为聚合氯化铝的制造商,或持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本包组(包组3、包组4)的唯一且不可撤销的授权书的代理商。
注:同一制造商与其唯一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同一药剂的投标。若发生此类情况,代理商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并予以否决。然而,不同药剂之间的投标限制并不适用。
3、供货合同业绩要求:
(1)适用于包组1、包组2:
1)时间范围:
以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含当月往前顺推三年内的有效业绩合同。业绩合同的签署日期必须落在此时间范围内。
2)浓度要求:
投标人需以自身名义承接过次氯酸钠(浓度≥10%)的供货合同。
合同内需明确列明所提供的次氯酸钠的浓度要求,即浓度需达到或超过10%。
3)供货量要求:
在上述三年时间段的任意连续24个月内,投标人的次氯酸钠(浓度≥10%)供货量累计需不少于3000吨。
供货量的累计计算以签订合同供货量为准,需确保在连续的24个月时间段内。
4)业绩证明材料:
投标人需至少提供以下两份材料作为业绩证明:
① 合同:合同内需清晰列明所提供的次氯酸钠的浓度要求(浓度≥10%),以及合同签署的日期、供货量等相关信息。
② 发票:提供合同期内任意一张次氯酸钠供货(浓度≥10%)的发票复印件。
5)注意事项
投标人应确保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并与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相一致。
若发现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形,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用于包组3、包组4:
1)时间范围:
以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含当月往前顺推三年内的有效业绩合同。业绩合同的签署日期必须落在此时间范围内。
2)浓度要求:
投标人需以自身名义承接过聚合氯化铝(浓度≥6%)的供货合同。
合同内需明确列明所提供的聚合氯化铝的浓度要求,即浓度需达到或超过6%。
3)供货量要求:
在上述三年时间段的任意连续24个月内,投标人的聚合氯化铝(浓度≥6%)供货量累计需不少于4000吨。
供货量的累计计算以签订合同供货量为准,需确保在连续的24个月时间段内。
4)业绩证明材料:
投标人需至少提供以下两份材料作为业绩证明:
① 合同:合同内需清晰列明所提供的聚合氯化铝的浓度要求(浓度≥6%),以及合同签署的日期、供货量等相关信息。
② 发票:提供合同期内任意一张聚合氯化铝(浓度≥6%)的发票复印件。
5)注意事项
投标人应确保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并与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相一致。
若发现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形,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药剂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提供《投标函》);
5、(适用于包组1、包组2)投标人同时具有以下证书材料:
①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许可范围须包含与次氯酸钠相关的内容)
②有效期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明细中包含氯碱或次氯酸钠);
③有效期内《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注: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代理商,上述①、②所要求的证书材料,可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相应证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
六、其他事项说明:
招标文件 公示时间 |
招标文件公示时间: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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