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以合法资质为掩护、不符合豁免管理要求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2.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
4.将危险废物隐瞒为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及其他方式,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
5.向江河、湖库超标排污或者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
(二)涉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
1.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
2.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3.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中修改量程、故意错误标定、更换水样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或仪器的环境条件、运行状态等常规以及利用虚拟软件、加装电阻等专业化造假行为。
4.对违法案件中出具比对监测报告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延伸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的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8:30至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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