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内燃调车机车租赁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2服务地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
2.3规模:2×200MW+2×300MW;
2.4服务期:本项目招标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履约期间招标方可对服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通过的招标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5招标范围:投标方提供一辆柴油机标定功率≥2200KW或起动牵引力≥480KN(或520KN按电机计算)的外走廊调车型内燃机车。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近三年没有有关部门认定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近年(合同签订之日在2019年1月1日至今)至少一份机车租赁或机车牵引服务等相关内容合同业绩(附合同关键页影印件)。
3.2.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获取时间:从2024年6月24日9:00时起至2024年7月1日17:00时止。
5.1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7月15日9: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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