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排水工程 )乙级及以上资质;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3、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市政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须在本单位注册)同时具备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并不得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4、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市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 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 ,投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投标截止日期“信用中国”记录的结果为准);(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人应对属于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失信被执行 人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
7、本工程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联合体牵头人是工程施工总承包,且联合体数量不得超过 2 家 ,
8、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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