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如下:
一、 修改部分
1、招标文件中“(1)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含联合体牵头人)总数不得超过4家;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以承担监理任务单位作为牵头人;(2)联合体投标的,拟派出的全过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派出,项目总负责人和工程监理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3)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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