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采购 > 工程招标 > 招标信息
加入电力网供应商  
中江县公安局车辆维修、保养服务二次竞价项目采购公告
日期:2024-05-16    项目收藏    下载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四川/德阳市投标截止时间*** 登录后查看资质要求注册 或者 登录 后查看
开标时间 设置开标提醒 项目进展 购买会员服务 标书服务 中标监测 潜在投标人预测
 
招标概要
 
一、项目基本信息 1、框架协议项目名称:202###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县大数据中心###县政府采购中心)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封闭式 2、框架协议项目编号:SC-KJXY-202**************** 3、预算金额(元):********.00 4、采购需求: (1) 服务名称: 维修总费用折扣率 数量: 1 服务内容: 报价要求:供应商报维修总费用的折扣率。备注:1、实际维修总费用=(工时总费用+材料总费用)×供应商所报折扣率2、工时总费用=工时单价(36元/工时)×工时定额×该车型复杂系数。参照《四川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标准》团体标准(T/CQFX001-2020)3、材料总费用=材料费+材料费×材料综合管理费率(15%)。其中材料费以材料进货单上的进价为准。 服务标准: 报价要求:供应商报维修总费用的折扣率。备注:1、实际维修总费用=(工时总费用+材料总费用)×供应商所报折扣率2、工时总费用=工时单价(36元/工时)×工时定额×该车型复杂系数。参照《四川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标准》团体标准(T/CQFX001-2020)3、材料总费用=材料费+材料费×材料综合管理费率(15%)。其中材料费以材料进货单上的进价为准。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2) 服务名称: 服务要求 数量: 0 服务内容: 供应商应达到或者优于以下服务承诺: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供应商根据送修方出具的“公务用车送修单”(特殊情况可修后补办)上注明的问题,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若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严格执行中标收费价格,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中标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5、供应商为送修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供应商应向车辆管理单位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由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7、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用车需要。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单位。 9、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救援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及其他###县境内一律免费###县境外施救和拖车费用按每公里3元据实收取。 10、投标人须免费配合采购人进行车辆年审服务。2个工作日内上门接车并完成车辆年审工作。其中涉及到车辆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付费标准依据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结算,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服务标准: 供应商应达到或者优于以下服务承诺: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供应商根据送修方出具的“公务用车送修单”(特殊情况可修后补办)上注明的问题,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若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严格执行中标收费价格,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中标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5、供应商为送修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供应商应向车辆管理单位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由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7、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用车需要。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单位。 9、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救援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及其他###县境内一律免费###县境外施救和拖车费用按每公里3元据实收取。 10、投标人须免费配合采购人进行车辆年审服务。2个工作日内上门接车并完成车辆年审工作。其中涉及到车辆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付费标准依据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结算,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3) 服务名称: 服务要求 数量: 0 服务内容: 供应商应达到或者优于以下服务承诺: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供应商根据送修方出具的“公务用车送修单”(特殊情况可修后补办)上注明的问题,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若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严格执行中标收费价格,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中标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5、供应商为送修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供应商应向车辆管理单位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由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7、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用车需要。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单位。 9、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救援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及其他###县境内一律免费###县境外施救和拖车费用按每公里3元据实收取。 10、投标人须免费配合采购人进行车辆年审服务。2个工作日内上门接车并完成车辆年审工作。其中涉及到车辆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付费标准依据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结算,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服务标准: 供应商应达到或者优于以下服务承诺: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供应商根据送修方出具的“公务用车送修单”(特殊情况可修后补办)上注明的问题,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若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严格执行中标收费价格,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中标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5、供应商为送修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供应商应向车辆管理单位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由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7、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用车需要。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单位。 9、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救援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及其他###县境内一律免费###县境外施救和拖车费用按每公里3元据实收取。 10、投标人须免费配合采购人进行车辆年审服务。2个工作日内上门接车并完成车辆年审工作。其中涉及到车辆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付费标准依据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结算,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4) 服务名称: 服务要求 数量: 0 服务内容: 供应商应达到或者优于以下服务承诺: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供应商根据送修方出具的“公务用车送修单”(特殊情况可修后补办)上注明的问题,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若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严格执行中标收费价格,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中标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5、供应商为送修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供应商应向车辆管理单位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由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7、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用车需要。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单位。 9、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救援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及其他###县境内一律免费###县境外施救和拖车费用按每公里3元据实收取。 10、投标人须免费配合采购人进行车辆年审服务。2个工作日内上门接车并完成车辆年审工作。其中涉及到车辆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付费标准依据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结算,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服务标准: 供应商应达到或者优于以下服务承诺: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供应商根据送修方出具的“公务用车送修单”(特殊情况可修后补办)上注明的问题,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若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严格执行中标收费价格,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中标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5、供应商为送修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供应商应向车辆管理单位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由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7、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用车需要。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单位。 9、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救援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及其他###县境内一律免费###县境外施救和拖车费用按每公里3元据实收取。 10、投标人须免费配合采购人进行车辆年审服务。2个工作日内上门接车并完成车辆年审工作。其中涉及到车辆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付费标准依据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结算,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5) 服务名称: 服务要求 数量: 0 服务内容: 供应商应达到或者优于以下服务承诺: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供应商根据送修方出具的“公务用车送修单”(特殊情况可修后补办)上注明的问题,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若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严格执行中标收费价格,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中标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5、供应商为送修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供应商应向车辆管理单位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由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7、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用车需要。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单位。 9、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救援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及其他###县境内一律免费###县境外施救和拖车费用按每公里3元据实收取。 10、投标人须免费配合采购人进行车辆年审服务。2个工作日内上门接车并完成车辆年审工作。其中涉及到车辆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付费标准依据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结算,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服务标准: 供应商应达到或者优于以下服务承诺: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供应商根据送修方出具的“公务用车送修单”(特殊情况可修后补办)上注明的问题,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若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严格执行中标收费价格,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中标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5、供应商为送修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供应商应向车辆管理单位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由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7、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用车需要。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单位。 9、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救援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及其他###县境内一律免费###县境外施救和拖车费用按每公里3元据实收取。 10、投标人须免费配合采购人进行车辆年审服务。2个工作日内上门接车并完成车辆年审工作。其中涉及到车辆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付费标准依据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结算,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6) 服务名称: 质量保证 数量: 0 服务内容: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2、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18号)的标准(投标人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不低于行驶********公里或100天;(2)二级维护:不低于行驶5000公里或30天;(3)一级维护、小修:不低于行驶2000公里或10天。4、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单位负责。 服务标准: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2、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18号)的标准(投标人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不低于行驶********公里或100天;(2)二级维护:不低于行驶5000公里或30天;(3)一级维护、小修:不低于行驶2000公里或10天。4、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单位负责。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7) 服务名称: 质量保证 数量: 0 服务内容: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2、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18号)的标准(投标人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不低于行驶********公里或100天;(2)二级维护:不低于行驶5000公里或30天;(3)一级维护、小修:不低于行驶2000公里或10天。4、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单位负责。 服务标准: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2、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18号)的标准(投标人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不低于行驶********公里或100天;(2)二级维护:不低于行驶5000公里或30天;(3)一级维护、小修:不低于行驶2000公里或10天。4、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单位负责。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8) 服务名称: 质量保证 数量: 0 服务内容: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2、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18号)的标准(投标人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不低于行驶********公里或100天;(2)二级维护:不低于行驶5000公里或30天;(3)一级维护、小修:不低于行驶2000公里或10天。4、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单位负责。 服务标准: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2、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18号)的标准(投标人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不低于行驶********公里或100天;(2)二级维护:不低于行驶5000公里或30天;(3)一级维护、小修:不低于行驶2000公里或10天。4、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单位负责。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9) 服务名称: 质量保证 数量: 0 服务内容: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2、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18号)的标准(投标人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不低于行驶********公里或100天;(2)二级维护:不低于行驶5000公里或30天;(3)一级维护、小修:不低于行驶2000公里或10天。4、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单位负责。 服务标准: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2、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18号)的标准(投标人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不低于行驶********公里或100天;(2)二级维护:不低于行驶5000公里或30天;(3)一级维护、小修:不低于行驶2000公里或10天。4、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单位负责。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商务需求: 序号 需求描述 1 1、免费拖车,2、中标厂能否设服务点或与其就近派出所辖区地维修部门结合起方便服务。 服务人员组成: 序号 服务人员要求 数量 计量单位 1 符合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企业人员要求,供应商投标时在《其他材料》中提供承诺函并进行电子签章。 1 组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202###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县大数据中心###县政府采购中心)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编号:SC-KJXY-202****************)的入围供应商及其在框架协议中载明的委托**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方可获取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及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徐煜
手机:13520858862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电话:010-59435695
邮箱:xuyu@dlzb.com
QQ:1784703670

 

日期:2024-05-16 【编辑:信息中心】

 

上一篇: 中核包头-干燥炉加热体非标加工采购公告

下一篇: 江苏省怀仁中学老楼修缮工程施工一标段交易信息招标公告

 
相关关键词
 
 
相关信息
 
 

相关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付款指导
注册流程
续签流程
会员服务

服务咨询:010-63963855

 

版权所有©2024 中电中招(北京)招标有限公司 www.dlzb.com ICP证:京B2-20171486 京ICP备1605512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