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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项目名称: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掏服务(长春)项目二次;
1.2采购内容:长春卷烟厂厂区(自由大路8999号)、长春卷烟厂老厂区(吉林大路1099号)及长白山科技大厦(世纪大街99号)等室内排水沟、室外雨水井、污水井、集水池、隔油池、化粪池、集水坑、雨水收集井等室外管网全年局部清掏,详见第五章“服务标准及要求”;
1.3采购控制价(含税):170000.00元;
1.4服务地点:长春卷烟厂厂区(自由大路8999号)、长春卷烟厂老厂区(吉林大路1099号)及长白山科技大厦(世纪大街99号);
1.5服务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
1.6服务标准:符合本项目采购要求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标准;
1.7合同及结算方式:固定综合单价,按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服务周期为1年,2024年10月末完成清掏服务,采购人供应商双方进行验收结算审核后,供应商出具结算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在30日内支付首次服务款;服务期满后,经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共同验收,采购人按照剩余合同额对采购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供应商开具结算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在30日内支付合同中剩余款项。因供应商未能按时开具有效发票导致采购人未能及时付款的,不视为采购人违约。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2.2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设备、资金及专业技术能力等;
2.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4如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须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5供应商拟派出的被授权人需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将行使供应商职责;
2.6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履约过程中不存在因重大违约行为被采购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本项目谈判。
2.7列入烟草行业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处罚期限届满前,禁止上述企业及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参与本项目谈判;列入《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的供应商,处罚期限届满前禁止参与本项目谈判;
2.8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干部职工投资入股的企业,禁止参与本项目竞谈;
2.9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3. 谈判时间及地点
3.1谈判时间:2024年5月22日13时00分;
3.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5月22日13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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