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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松山西路9-1号房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地区:沈阳市 日期:2024-04-26 资质要求:未知 打印 分享 距离截止剩余: 6 12小时 5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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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概要
 
一、拍卖标的:辽宁###市于洪###路9-1号房产。起拍价:********万元,保证金:6万元,增价幅度:********万元。特别提醒:该处置标的物在异地,交付需要较长时间。居住人称可以配合腾空房屋。截至拍卖公告发布之日无人向本院申报租赁权,有欠费,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二、竞买人条件:(一)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的竞买人须使用本人的京东账户;委托**竞买人名称及证件号码,且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二)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三)特别提示: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拍卖标的物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其家庭或个人应当符合当地限购政策(含商办类)的相关要求(对于房产,其家庭符合当地限购政策的,应当由家庭中具备当地购房资格者报名参加竞买),否则由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及政策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8号)之规定,拍卖标的物为房产且房产所在地存在限购政策的,竞买人应当于竞拍前向房产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核实其符合当地限购政策后参与竞拍,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应当按照法院要求,提交其截至成交裁定书出具时仍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产生的悔拍等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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