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A3302820390023030001)2024年慈溪市观海卫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补充文件(一)
各投标人:
现对2024年慈溪市观海卫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作如下补充,请认真研究。本次补充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次补充文件为准。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17.4条有误,原为“
17.4 质量保证金和保留金
17.4.1审计结算后,扣留占审计结算的 %(不计息)的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由发包人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在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保修期限内出现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两天内进行维修,如延期一天则扣1000元,并赔偿给发包人由此带来的损失。
17.4.2关于质量保证金和保留金的补充约定:
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的,承包人须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投保,具体投保内容须经发包人确认;若采用担保保函形式的,承包人须向宁波正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投保,具体投保内容须经发包人确认。”
现调整为“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完工结算价款总额的 %。质量保证金具体额度按甬水建安〔2020〕6号)文件(文件如有冲突,按新文件执行)有关规定执行。待缺陷责任期满后,由发包人在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经发包人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予以结清(或承包人向发包人取回质量保证担保,办理撤保手续)。保修期限内出现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三天内进行维修,如延期一天则扣1000元,并赔偿给发包人由此带来的损失。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质量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保函方式的,承包人须在结算审定之日起7日内提供相应担保单据,具体投保内容须经发包人确认。”
二、其余内容均按原招标文件不变,给各投标申请人带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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