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
一、项目名称:芙蓉区河道保洁项目
1、预算:1871714.67元/年,三年合计5615144.01元。
2、服务期限: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合同一年一签)
二、项目概况:
河道保洁工作是我区推行河长制的一项常态化工作。为切实做好浏阳河芙蓉区段(含圭塘河芙蓉区段)管理长效管理工作,改善水环境,奋力打造河道“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良好生态系统,完成河道保洁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将原有单一的河道保洁升级为涵盖保洁、清障、巡查、简易修复等内容的“河道常态物业化管理”。(一)服务范围:浏阳河芙蓉区段全域(含圭塘河芙蓉区段),其中浏阳河芙蓉区段左岸8.503公里(圭塘河2.06公里,浏阳河6.443公里),浏阳河右岸9.7公里。
(二)服务内容:对服务范围内水面漂浮物(漂浮垃圾、枯枝灌木、病死禽畜等)、消落区垃圾进行打捞;对打捞的上述漂浮物及时使用密闭环保专用车辆装载转运至垃圾中转站(场)。
二、相关标准:
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三、技术规格:
(一)质量标准保证水面、消落区干净清洁;确保打捞漂浮物及时转运进入垃圾中转站(场),日产日清(按照芙蓉区河道保洁工作考核办法要求执行)。
附表:
芙蓉区河道保洁考核办法
为了保障芙蓉区河道卫生,提升保洁质量,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浏阳河芙蓉区段全部水面、消落区范围(含圭塘河),其中浏阳河芙蓉区段左岸8.503公里(含圭塘河2.06公里),浏阳河右岸9.7公里。
二、考核内容
芙蓉区河道保洁工作的人员设备配备情况、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工作台账建立情况、安全文明作业情况、工作质量效果情况。
三、质量标准
(一)水面、消落区保洁质量标准
(1)水面不得有单个面积在5㎡以上的大型枯枝灌木和树兜等漂浮物。
(2)水面不得有相对静止的漂浮病死禽畜。
(3)水面不得有面积在5㎡以上的相对聚集的其它漂浮垃圾。
(4)滩涂不得有垃圾废弃物、堆物、枯枝灌木等。
(5)滩涂消落区不得有漂浮垃圾、废弃物、枯枝灌木。
(二)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水域打捞设备要求:保洁船8艘,垃圾车1台以及必要的打捞网、打捞工具、编织袋等配套用品。
2、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完好。
3、保证上述打捞船和船员证照齐全。
(三)人员配置标准
1、配备巡查员、驾驶员、保洁员及管理员(技术维修人员)、资料员不少于24人。
2、保证相关专业人员取得合法证照。
(四)工作台账落实标准
1、合理定人定岗定责,建立完善的人员出勤台账、日常工作台账。
2、根据芙蓉区浏阳河水面漂浮物工作量合理安排打捞船工作任务,建立完善的打捞船出勤台账。
(五)安全文明作业标准
要制定安全作业规范,文明作业制度,确保制度上墙,执行到位。人员着装规范。清洁工人持证上岗,作业时必须穿安全标志服,戴好安全帽,船上应配备救生器材。
船舶管理规范。作业船容整洁、船外无散落垃圾和其他污物,生活舱与垃圾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装运垃圾的容器(船舱)应密闭,垃圾不裸露、不散落,配备救生器和消防器材;每日作业完毕,做好当天航行及作业情况登记,并将作业船清洗干净。
垃圾运输规范。保持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后车容整洁;清理出来的垃圾及其他漂浮物等均由中标单位负责及时密闭转运至指定地点处理;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分类分拣,日产日清,无特殊情况,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垃圾转运指定地点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转运垃圾车辆货仓要密闭,垃圾不得裸露,沿途无撒落。
打捞作业规范。水域漂浮的垃圾应指定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督促其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垃圾转运码头周围环境整洁干净。处置时限①大型枯枝灌木和树兜,要求接收问题4小时内处置完毕;②漂浮病死禽畜,要求接收问题4小时内处置完毕;③漂浮垃圾,要求接收问题4小时内处置完毕;④遇到汛期处置大型成堆的枯枝灌木等漂浮物,要求接收问题1天内处置完毕。
安全生产规范。符合有关海事安全及水上作业安全的标准、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基地防火安全制度和卫生制度,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定期向区、街道两级监管部门上报月度作业统计表和工作计划;工作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不引发领导批评、舆论监督和媒体曝光现象。
四、考核(督查)方式
实行日常考核和综合考评相结合,以季度考评的方式进行。采取区、街道两级监管部门不定期联合督查,乡级监管部门每月不定期检查考核一次、区级监管部门每季度抽查一次并开展民意测评一次的考核方式进行。
五、考核计分标准
1、日常考核设满分100分,实行倒扣分制。
2、综合考核得分=日常检查得分日常检查平均分×80%+民意测评得分×20%。
六、计扣分情形
1、正式合同签订后,12345,12314、市民投诉,区长信箱受理的举报,以及各级领导批评和省、市媒体曝光的浏阳河芙蓉段河道保洁问题,转所在区级牵头部门办理:经核实无误纳入月度考核扣分,每条扣0.2分;各级领导批评及媒体曝光,经核实无误,每次扣0.5分;媒体曝光后果较严重的加倍扣分。
2、检查考核中涉及下列情形的,扣0.1分/项:
(1)水面存在单个面积在5m2以上的大型枯枝灌木和树兜等漂浮物和相对聚集的漂浮垃圾;水面有相对静止的漂浮病死禽畜;消落区有明显垃圾的;有相对聚集的漂浮垃圾的;滩涂有垃圾废弃物、堆物、枯枝灌木的;滩涂消落区有漂浮垃圾、废弃物、枯枝灌木的。
(2)设施设备未足额配备的、设施设备完好率达不到标准的;
(3)人员未足额配备、打捞船和船员证照不全的;
(4)人员出勤台账、船舶出勤台账缺项的,扣0.2分/项;
(5)台账记录不全、不详实的;
(6)未制定安全作业规范、制度未上墙的,未穿救生衣的,水面漂浮物打捞作业不符合安全文明作业标准的。
七、考核结果运用
结合季度考核扣分对中标单位直接予以经济处罚,
1、季度考核分值95分(含)以上,不予处罚。
2、季度考核分值低于95分,每0.1分折合人民币100元整,处罚金在支付保洁合同每季度付款时扣除。
3、季度考核扣分达10分(含)以上,除处罚金外,扣减对应季度包干费的2%,区农业农村局联合所在街道监管部门对中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
4、季度考核扣分达20分(含)以上,可直接解除与中标单位合同。
以上的考核内容,具体以现行考核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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