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须具备①+②+③+④或①+②+③+⑤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煤炭行业设计甲级资质;
②自然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设计甲级资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甲级资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丙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丙级(含)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投标文件须附上述资质证书扫描件)。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5)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联合体投标的,将联合协议书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如是委托代理人到场的还需提供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7)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业绩;
(8)联合体各方的奖项均可作为该联合体的奖项;
(9)本项目中要求的人员可以是任意一个联合体成员的人员,但必须在本单位工作。
(10)本项目中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家。
注:若为独立投标人则满足全部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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