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结合花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120名,其中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不超过24名,其余随机抽选。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花山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28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本人同意后,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登记表》;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且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花山区的,申请人本人向花山区司法局提交《花山区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个人申请适用);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向花山区司法局提交《花山区人民陪审员组织推荐表》。
(二)资格审查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花山公安分局成立资格审查组,由各司法所、派出所对随机抽选的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审查组进行终审,依照选任条件通过资格审查后,征求候选人意见,填写《选任调查表》。
(三)确定人选
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四)任前公示
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四.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报名程序
请于2024年3月22日至4月21日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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