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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
特许经营投资主体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大庆市林甸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林发改复函3号件批准,实施机构为林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资金来源为采用特许经营方式,招标人为林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及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单位为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性质:特许经营项目,具体实施方式为建设-拥有-运营(BOO)
2.2 项目总投资:本项目静态投资16933万元,动态投资17493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用6107万元,设备购置费为5836万元,安装工程费为248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2013万元,预备费为493万元,建设期利息56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为25万元。
2.3 建设内容:规划容量日处理生活垃圾200t。本期工程新建1台200t/d机械炉排焚烧锅炉配置1台3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公用系统及辅助设施一次规划完成,不考虑扩建。机组年运行时间不少于8000h。
2.4 建设地点:林甸县四季青镇林甸工业园区东北约3公里处,南侧紧邻村村通路,东西北三面皆为耕地、林地及草地。西临林长路约3公里,南临中部大庆水库排水渠约4公里。
2.5 资金来源:特许经营项目,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注册资本金金额等于项目资本金金额)占项目投资的20%(3386.6 万元),由银行贷款或其他合理融资方式提供项目建设资金的80%(13546.4万元)。
2.6 合作期:建设期2年,本项目不设置特许经营期限(采用BOO模式)。
2.7招标范围:特许经营投资主体(具体实施方式为建设-拥有-运营(BOO))。
2.8 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注:如上述内容与特许经营方案不一致时,以特许经营方案内容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及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
3.2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企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5%,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投标人应提供 2021 年以来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晚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一个财务年度的须提供财务报表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扫描件的,投标将被否决);
3.3 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且未被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4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近三年(2021 年至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5履约要求:
(1)投标人如中标,须独立承担投资和建设任务,要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保证在收取中标通知书后90天内依据招标人要求办理上报核准申请文件,否则取消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2)投标人中标后,要坚持生态环保原则优化建设方案,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3)投标人如中标,须独立承担本项目投资建设相关任务,保障如期开工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8 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潜下载时间为2024年03 月15 日00 时00 分至2024年03 月22 日00 时00 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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