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实施范围:南宁
三、项目实施内容
代理机构负责南宁分行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等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招标项目代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编制及提交项目招标工作计划。
(二)编制及发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组织资格预审工作。
(五)协助我行编制采购需求及技术论证、供应商资质条件认定等工作,据此编制及发出招标文件。
(六)组织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及修改。
(七)严格规范进行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
(八)组织开标、评标。
(九)公示中标候选人或公告中标结果。
(十)编制及发出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通知书。
(十一)进行信息披露。
(十二)协助我行进行合同签订,协助组织验收(如需)。
(十三)汇总提交项目招标资料。
(十四)代理我行办理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基建类招标项目相关备案手续。
(十五)采购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我行指令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终止等。
(十六)我行交办的其他工作。
非招标项目代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编制及提交项目采购工作计划。
(二)协助我行编制采购需求及技术论证、供应商资质条件认定等工作,据此编制及发出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文件的澄清、答疑及修改。
(三)组织采购评审工作。
(四)编制及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
(五)协助我行进行信息披露。
(六)协助我行进行合同签订,协助组织验收(如需)。
(七)代理采购项目资料归档整理。
(八)采购出现异常情况时,按我行指令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终止等。
(九)我行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供应商要求
参与我行选聘的候选代理机构应满足如下基本资质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已建立独立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负责代理我行采购项目的项目经理,从事采购代理经验不低于3年。
(四)专职人员应与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且熟练掌握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采购业务所必须的办公条件。自有场所组织采购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相关标准。
(七)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省级政府采购分网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录内。
(八)具备严格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能够确保我行信息安全不泄露。
(九)与属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及招投标监督部门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3月25日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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