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概要
一、现状(一)便民用房按现状出租,房内已完成天、地、墙装修,防盗卷帘、防火卷帘、供电、通风、给水和消防已由主业统一实施,详见附件《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便民用房设置情况及预留措施统计表》(下称:《预留措施表》)。如交付时现状与预留措施表存在差异的,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二承租人应根据轨道交通相关规范和出租人相关管理制度开展二次装修工作,装修风格必须与车站站厅整体风格相融合,施工材料符合国家消防和质量安全规范和要求。二、重要合同条款 (一)轨道交通运营优先1.承租人应充分理解轨道交通运营的特殊性,如因轨道交通维护、运营需要永久或临时占用便民用房,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出租人的安排并按出租人书面要求提供相应的场地给出租人使用;如因此给承租人带来损失,由双方另行协商赔偿方案。2.承租人的经营行为不得对车站运营和管理造成干扰,或对乘客形成滋扰等负面影响,并须按照出租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及时、积极、高效解决。3.鉴于轨道交通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如车站开展必要的安全检查、检修及应急疏散、演习等活动对承租人的经营产生影响,若影响小于24小时的,承租人不得因此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若产生影响的时长超过24小时的,可协商延长相应的租期。4.鉴于便民用房是轨道交通车站的一部分,承租人应在便民用房配齐合理的消防设施设备,对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并按轨道公安要求安装监控或其他安保设备。(二)交付1.便民用房按照一铺一交的原则开展交付工作,以现状作为交付标准。2.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交付通知书,双方按照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办理交付手续,自交付之日开始计算经营准备期。3.如承租人无故不按要求办理交付手续,交付之日以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为准;自交付通知书载明时间起30日,承租人仍未与出租人完善交付手续的,双方租赁合约自动解除且不退换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三)安全及消防管理1.自移交之日,便民用房内的安全和消防管理责任由承租人全权承担;承租人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便民用房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2.出租人及其管理人有权对便民用房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开展监督和检查;承租人对检查提出的合理整改建议应积极采纳,并及时完成整改。(四)相关经营手续的完善1.承租人自行完善其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如未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开展经营活动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给出租人带来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2.出租人应积极配合承租人开展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提供已完成的相关手续或证明材料。3.承租人明确知晓租赁标的物暂无可用于商业经营的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确知晓签订相关租赁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自愿签订租赁合同,由此产生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该合同无效、解除或其他任何原因不能履行)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五)装修管理1.如承租人需对便民用房进行改造或二次装修,应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完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再组织现场实施;装修风格必须与车站站厅整体风格相融合,施工材料符合国家和轨道交通消防、质量、安全规范的相关要求。2.承租人自行承担达到其经营条件所需的装饰装修、改造、设施设备安装等费用。(六)物业管理1.租赁期间承租人不需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但须积极配合车站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工作。2.便民用房自交付给承租人后,如因承租人使用或维护不当引起结构或设施设备损坏,相关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并应积极组织修复,不得对轨道交通运营产生妨碍;出租人已预留或安装的易耗品更新或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3.出租人应对出租标的的结构及与车站共用的消防、供电、供水等除易耗品外的设施设备进行及时维护或维修,确保结构安全可靠、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相关费用由出租人承担。(七)承租人不得将便民用房进行转租,或用于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八)其他条款详见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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