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概要
无权向招标人单独主张权利。”,现修改为:“(4)联合体单位数量不能超过4家。联合体牵头人的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具有约束力,联合体成员无权向招标人单独主张权利。2、原: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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