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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区直机关食堂食材采购招标公告
 
地区:厦门市 日期:2024-02-01 资质要求:食品经营许可证 打印 分享 距离截止剩余: 6 12小时 5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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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概要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WSCG********项目名称:思明区区直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0,000,********元 采购包1###市思###路机关食堂(含鼓浪屿管委会食堂)食材采购): 采购包预算金额:5,6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5,6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A********-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市思###路机关食堂(含鼓浪屿管委会食堂)食材采购 1(批) 否 按需下单,据实结算。供应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一年。供货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及行业有关规定,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具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5,600,******** 农、林、牧、渔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按招标文件规定 采购包2###市思明###路机关食堂食材采购): 采购包预算金额:2,4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2,4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2-1 A********-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市思明###路机关食堂食材采购 1(批) 否 按需下单,据实结算。供应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一年。供货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及行业有关规定,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具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2,400,******** 农、林、牧、渔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按招标文件规定 采购包3###市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食堂食材采购): 采购包预算金额:2,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2,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3-1 A********-其他农作物副产品 ###市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食堂食材采购 1(批) 否 按需下单,据实结算。供应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一年。供货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及行业有关规定,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具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2,000,******** 农、林、牧、渔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按招标文件规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2: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3: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投标人必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本项目采用预留方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46号文以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的规定,本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4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投标人所投采购标的(食材)制造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采购包投标总价的40%(含),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含)。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中小企业供货比例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不满足的视为无效投标。本采购文件其他章节有关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相关政策的内容与本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要求为准。;(3)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增加“****信用厦门”站(********)。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市财政《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站、中****国政府采购(********)、“****信用厦门”站(********);③信用记录的查询及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由资格审查人员通过上述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④信用信息的使用:资格审查人员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存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⑤****因查询渠道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⑥本项目不要求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但供应商应在参加采购活动前查询并了解自身的信用记录情况)。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⑦本采购文件其他章节有关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内容与本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要求为准。。 采购包2: (1)投标人必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本项目采用预留方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46号文以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的规定,本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4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投标人所投采购标的(食材)制造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采购包投标总价的40%(含),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含)。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中小企业供货比例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不满足的视为无效投标。本采购文件其他章节有关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相关政策的内容与本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要求为准。;(3)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增加“****信用厦门”站(********)。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市财政《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站、中****国政府采购(********)、“****信用厦门”站(********);③信用记录的查询及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由资格审查人员通过上述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④信用信息的使用:资格审查人员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存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⑤****因查询渠道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⑥本项目不要求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但供应商应在参加采购活动前查询并了解自身的信用记录情况)。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⑦本采购文件其他章节有关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内容与本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要求为准。。 采购包3: (1)投标人必须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本项目采用预留方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46号文以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的规定,本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4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投标人所投采购标的(食材)制造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采购包投标总价的40%(含),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含)。投标人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中小企业供货比例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不满足的视为无效投标。本采购文件其他章节有关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相关政策的内容与本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要求为准。;(3)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增加“****信用厦门”站(********)。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市财政《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站、中****国政府采购(********)、“****信用厦门”站(********);③信用记录的查询及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由资格审查人员通过上述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④信用信息的使用:资格审查人员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存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⑤****因查询渠道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⑥本项目不要求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但供应商应在参加采购活动前查询并了解自身的信用记录情况)。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⑦本采购文件其他章节有关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内容与本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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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3522550829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mengna@dlzb.com
电话:010-5365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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