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概要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 2024NCZ
项目名称: 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4年市区校园周边道路拥堵治理改善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元): 173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172952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宁财(采)发﹝2022﹞275 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3)《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4)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5)凡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3.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3.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3.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3.7 投标人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视为无效投标(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如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可不提供。 注 1:3.3-3.6 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注 2:将上述资料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作为资格评审证明材料。需保证上述资料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评委有权视其为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4-02-01 17:42:55 至 2024-02-08 23:59:59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
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采购计划编号: 2024NCZ
项目名称: 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4年市区校园周边道路拥堵治理改善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元): 173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172952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品目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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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4年市区校园周边道路拥堵治理改善建设项目 | 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4年市区校园周边道路拥堵治理改善建设项目 | 交通管理设备 | 1 | 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4年市区校园周边道路拥堵治理改善建设项目,采购内容为:进一步优化市区兰亭中学、第三中学、第四中学、第五中学、朝阳小学、利通一小、盛元小学、裕民小学、利通七小、利通九小、利通十二小11所学校周边交通环境增设随意调头抓拍技术设备5处,配备移动式交通信号灯6台,安装红绿灯及电子警察设备2处,增设电子警察设备1处,施划校园周边标线,安装学生通道护栏、标识标牌等设施。灯控制电缆线、设备安装及其他辅助材料、施工赔补费、热熔标线、清除标线、标志等。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 1730000 | |
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1730000 |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宁财(采)发﹝2022﹞275 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3)《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4)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5)凡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3.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3.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3.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3.7 投标人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视为无效投标(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如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可不提供。 注 1:3.3-3.6 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注 2:将上述资料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作为资格评审证明材料。需保证上述资料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评委有权视其为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4-02-01 17:42:55 至 2024-02-08 23:59:59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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