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专用发票后8个月后支付全额材料款。乙方收款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签字盖章的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按合同约定结算后未付款,乙方注销应提前告知甲方,并按结算金额提供发票,以免造成税务风险和无法付款的争议。如发包人实际付款比例低于发包人合同约定比例,则以上付款条款均按发包人实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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