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概要
一、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中“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 3 个月内办理施工合同额 8%-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保证期限到期前 30 天,预计施工工期延期的,发包人应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单到期前办理延期手续。”变更为“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 3 个月内办理施工合同额8%-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 3 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采用分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办理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单延期手续。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二、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相关政策要求”中“(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皖人社发8 号)》、《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市函〔2022〕490 号)、《关于修改完善的通知》(人社秘〔2020〕11 号)。”变更为“(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持现金、保函等保证方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严格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皖人社发8号)》、安徽省人社厅等部门印发的《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市函〔2022〕490 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意见###市规〔 2023〕 1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市规〔 2023〕 2 号)以及《关于修改完善的通知》(六人社秘〔2020〕11号)。备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如有相关政策文件更新,按照最新政策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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