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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有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批集中采购项目(1kV、10kV、35-110kV电缆、35-110kV电缆附件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
日期:2023-01-19    项目收藏    下载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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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概要
 
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条件
浙江大有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批集中采购项目(1kV、10kV、35-110kV电缆、35-110kV电缆附件资格预审)的建设单位为浙江大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招标人为浙江大有集团有限公司*。
1、浙江大有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招标采购的相关品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预审结果有效期自预审结果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浙江大有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招标采购相关物资类别仅接受本次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在此,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采用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及资格预审方式
分标编号 包号 物资类别 物资名称 资格预审方式
DY23GBJ03-GZW001 01 1kV电缆 1kV电缆(1kV以下参照) 合格制
02 10kV电缆 10kV电缆(20kV参照) 合格制
03 35-110kV电缆 35-110kV电缆(220kV参照) 合格制
04 35-110kV电缆附件(合资) 35-110kV电缆附件(合资)(220kV参照) 合格制
2.2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货物详细描述
分标编号 包号 物资类别 单位 备注
DY23GBJ03-GZW001 01 1kV电缆 /
02 10kV电缆 /
03 35-110kV电缆 /
04 35-110kV电缆附件(合资) /
3.申请人资格要求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供应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申请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利权益。申请人及其申请投标产品须满足通用资格要求和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1、申请人通用资格要求:
DY23GBJ03-GZW001包1(1kV电缆(1kV以下参照)):
(1)申请人应为制造商,必须具有生产申请预审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
(2)申请人为制造商的,须设计制造过与申请预审产品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或者合同数量满足要求。
(3)申请人应提供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3.2.1试验报告资质要求”。在后续招标中,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或供货前提供所供产品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
(4)申请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件。取得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6)申请人应取得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
(7)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8)本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申请,也不接受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申请。
(9)招标人有权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后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资质能力核实,一经发现与申请资料不符或不具备相应生产能力,招标人有权取消其资格预审资格。
(10)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11)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12)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产品。
DY23GBJ03-GZW001包2(10kV电缆(20kV参照)):
(1)申请人应为制造商,必须具有生产申请预审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
(2)申请人为制造商的,须设计制造过与申请预审产品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或者合同数量满足要求。
(3)申请人应提供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3.2.1试验报告资质要求”。在后续招标中,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或供货前提供所供产品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
(4)申请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件。取得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6)申请人应取得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
(7)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8)本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申请,也不接受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申请。
(9)招标人有权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后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资质能力核实,一经发现与申请资料不符或不具备相应生产能力,招标人有权取消其资格预审资格。
(10)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11)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12)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产品。
DY23GBJ03-GZW001包3(35-110kV电缆(220kV参照)):
(1)申请人应为制造商,必须具有生产申请预审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
(2)申请人为制造商的,须设计制造过与申请预审产品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或者合同数量满足要求。
(3)申请人应提供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3.2.1试验报告资质要求”。在后续招标中,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或供货前提供所供产品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
(4)申请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件。取得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6)申请人应取得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
(7)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8)本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申请,也不接受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申请。
(9)招标人有权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后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资质能力核实,一经发现与申请资料不符或不具备相应生产能力,招标人有权取消其资格预审资格。
(10)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11)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12)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产品。
DY23GBJ03-GZW001包4(35-110kV电缆附件(合资)(220kV参照)):
(1)申请人为制造商的,须为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含全资子公司),该企业必须具有生产申请预审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申请人为代理商的,其代理产品须为合资、外资或国外厂商生产的产品,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投标授权函。
(2)申请人为制造商的,须设计制造过与申请预审产品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或者合同数量满足要求。
(3)申请人应提供国际或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3.2.1试验报告资质要求”。在后续招标中,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或供货前提供所供产品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
(4)申请人为制造商的,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件。取得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7)本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申请,也不接受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申请。
(8)招标人有权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后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资质能力核实,一经发现与申请资料不符或不具备相应生产能力,招标人有权取消其资格预审资格。
(9)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10)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11)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产品。
(12)制造商参与应标的不允许同时授权其他公司应标。
3.2申请人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申请人必须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针对下述各项资质要求提供完整的支撑证明材料。
3.2.1试验报告资质要求
分标编号 包号 物资类别 产品试验报告 备注
DY23GBJ03-GZW001 01 1kV电缆 YJV型号、3芯及以上、截面不小于240mm2、带铠装、阻燃C级的低压电缆;
YJV型号、1芯、截面不小于300mm2、无铠装、阻燃C级的低压电缆。
/
02 10kV电缆 YJV型号、3芯、截面不小于400mm2、带铠装、阻燃C级的10kV电缆 /
03 35-110kV电缆 1600 mm2截面及以上110kV电缆 /
04 35-110kV电缆附件(合资) 1600 mm2截面及以上110kV电缆附件 /
3.2.2 既有业绩要求
分标编号 包号 物资类别 业绩要求(不少于) 备注
DY23GBJ03-GZW001 01 1kV电缆 1000公里 近三年总和
02 10kV电缆 600公里 近三年总和
03 35-110kV电缆 100公里(110kV及以上电缆) 近五年总和
04 35-110kV电缆附件(合资) 200套(110kV及以上电缆附件) 近五年总和
3.2.3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生产试验设备要求
分标编号 包号 物资类别 质量认证体系 主要生产设备 主要试验设备 生产许可证或检测合格证(入网许可证)
DY23GBJ03-GZW001 01 1kV电缆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导体绞制设备、塑料挤出设备、成缆设备、交联悬链生产线或立式生产线(硫化管、旋转牵引设备)、带材绕包设备、成铠设备 局部放电检测设备(适用于6kV及以上电力电缆)、耐压试验设备、直流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老化箱(热延伸试验设备)、电缆截面投影仪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机构颁发的有效生产许可证
02 10kV电缆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03 35-110kV电缆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审核标准
申请人应填写《供应商信息汇总表》并按其编制说明提供对应证明材料,须提供生产厂区、厂房、设备等相关照片。
4.1.业绩审核标准
(1)有效既有业绩时间范围:
包1(1kV电缆)、包2(10kV电缆)有效既有业绩时间范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包3(35-110kV电缆)、包4(35-110kV电缆附件(合资)有效既有业绩时间范围: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有效性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数量以实际发生发票累计为准。
(2)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后须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的发票结果截图,“一发票一截图”,未按要求提供对应发票查验结果截图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所有业绩支撑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填写统计表。
(3)申请人为制造商的,既有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均为申请人。
(4)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③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使用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协方与配网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⑤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⑥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5)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控股公司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6)收购其他企业情况中,被收购企业注销后,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7)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方可继承原企业的业绩。
(8)高电压等级的产品业绩可以替代低电压等级的产品业绩,但反之不可。
4.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3.2.1试验报告资质要求”及各包目通用资格要求。
(2)为保证支持文件中试验报告真实可靠,申请人须取得第三方公证机构出具试验报告的公证证明,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同时提交。若申请人未提供有效公证证明,该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被视为内容不全,该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资格审查将被否决。公证书公证事项:试验报告原件与复印件(扫描件)一致,复印件属实。招标人有权对申请人提交的检验(检测)报告进行核实,一经发现与申请资料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资格预审资格。
(3)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须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及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颁发的CNAS 实验室认可证书。
(4)申请人为制造商的,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供应商自身。
(5)产品的检测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
(6)各类试验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试验报告。
(7)检测报告有效期按国标、行标规定执行。
(8)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9)电缆型式试验覆盖原则参照《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章节规定:
①铜质电缆与铝质电缆材质可以相互替代;
②铠装结构可覆盖非铠装结构,铠装复杂程度依次为钢丝铠装、钢带铠装;
③阻燃型产品可以覆盖非阻燃型产品,高等级阻燃型产品可覆盖低等级阻燃型产品,具体为ZA>ZB>ZC>不阻燃;
④同结构形式的电缆截面替代标准:大截面可覆盖小截面;
⑤芯数替代标准:10kV电力电缆:不同结构(芯数)型式试验报告不可相互替代,但三芯试验报告可以覆盖单芯试验报告。低压电力电缆:多芯可覆盖单芯、单芯不可代替多芯、多芯产品在主导体截面相同的条件下可以相互替代。
⑥绝缘材料:交联聚乙烯检验合格可覆盖聚乙烯、聚氯乙烯。
4.3.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审核标准
(1)须提供制造类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2)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4.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1)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
(2)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试验设备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
4.5.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许可事项审核标准
(1)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部分包目未要求提供的可不进行审查。
(2)需提供3C认证、入网许可证等其他许可、认定证明文件的,相关文件应覆盖招标物资类别产品。
(3)低压电力电缆、10kV电力电缆、35-110kV电力电缆需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颁发的有效生产许可证,且涵盖本产品类型。
5.审查办法:合格制。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投标文件,核实《供应商资质信息收集表》数据,审查申请人资格要求,按照符合资格要求的原则确定资格预审合格名单。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2023年01月19日起至2023年02月07日,每日8:30时至下午16:30时(北京时间,下同)*下载资格预审文件*。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3日09:30(北京时间)。*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方可获取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及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杨微
手机:13661206674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电话:010-53341358
邮箱:yangwei@dlzb.com
QQ:2010523215

 

日期:2023-01-19 【编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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