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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吉化(揭阳)分公司60万吨/年ABS及其配套工程项目丙烯腈系列装置氧分析仪(顺磁式)采购公告(公开竞价)
更新日期:2021-03-01    项目收藏
 
 中国石油吉化(揭阳)分公司60万吨/年ABS及其配套工程项目丙烯腈系列装置氧分析仪(顺磁式)采购公告(公开竞价) (编号:HGGC-2021-JJ-0030)
 
一、采购物资名称及相关要求
丙烯腈系列装置氧分析仪(顺磁式)。明细见附件1
    采购范围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位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氧分析仪(顺磁式)
2100AT-12203

1
丙烯腈系列

 
二、参与竞价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的制造商;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
(2)报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 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SE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或同等及以上体系有效认证)。
    3. 报价人在任何行业应用案例中近5年内均未发生过安全运行事故(包含关键部件质量缺陷)以及不诚信行为,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4. 业绩要求:报价人设计并提供中国境内(2015年-至今)石化行业丙烯腈装置(测尾气氧含量,介质为粗丙烯腈气)与本订货范围内氧分析仪(顺磁式)5套及以上且运行一年以上的成功在用业绩。(提供所投产品相对应的有效业绩证明文件,必须附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有效业绩证明应标明所供产品名称、型号、对应使用工况、用户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买方需要现场核实业绩,卖方应无条件配合。
5. 报价人必须是具有有效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准入资质的制造商, “有效的”是指资源库中供应商状态及拟投标的产品状态均为正常。凡是在供应商资源库中显示“中止”、“终止”的,或拟投标产品显示为“冻结”的均为无效,以网上查询为准。
6. 需提供2017-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会计报表。
    7. 参与报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8. 报价人供货的产品近三年没有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和事故。
9. 经确认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记录之一,投标将被否决。
    a) (2018年至今)在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地方政府网站发布过诚信或质量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b) 投标人在吉林石化公司组织的公开招标(公开竞价)活动中,出现一次无效异议,从确定无效异议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其参加公司所有招标投标活动。或两年内(从第一次提出异议之日起至第二次确定无效异议之日止)出现两次无效异议的,从确定第二次无效异议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其参加公司所有招标投标(含公开竞价)项目。针对同一项目反复提出的异议最终被确定为无效异议的,按提出次数计算。
  c) 在中油集团公司、吉林石化公司最近一个年度考核过程中出现过不良记录,被暂停或中止交易的。
  d) 近三年内,出现过在国家或政府网站公开曝光的不诚信行为。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虽有查询记录但投标人已履行完毕的除外)。
  
三、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
    2021年9月30日前,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大南海国际石化工业园,中国石油吉化(揭阳)分公司60万吨/年ABS及其配套工程施工现场或买方指定地点车板交货。
四、检验、验收标准
    厂家或第三方检验,出厂前进行出厂试验,包括压力实验、机械运转试验、性能试验并有检测报告。
五、包装运输要求
    详见合同文本
六、付款条件
    合同总价款的80%作为到货款,10%作为调试款,10%作为质保金。
七、评审方法:最低价法
八、质量标准及技术规格
    设计、制造、安装、验收遵照不低于有关中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原则执行。如果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以要求较高的标准为准。
九、公告的澄清
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可以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中石油吉林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招标中心提出澄清要求。
十、确定成交人办法
1.竞价公告只发布一次。评审小组首先对参与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定,有效资质3家或以上的,招标中心公布报价,由评审小组直接推荐成交供应商。有效资质只有1家或2家满足的,招标中心公布报价后,直接转为谈判或协商,按谈判结果推荐成交供应商。
2. 公告发布后,无供应商参与的,由采购单位负责寻找满足供货条件的供应商,采取其它方式采购。有供应商参与,但经评审小组评审后无有效供应商的,允许所有参加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充澄清。澄清内容不允许包括:(1)商务报价;(2)关键技术指标响应文件。
3.对所有参与的供应商进行排序,推荐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预选成交供应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排序:
 a、报价低的排序在先;
b、报价相同的,应事先确定无倾向性成交原则,可以采取第二轮报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人。
4. 原则上竞价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主动放弃成交资格的,可以顺延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参照第一名的报价定价,原则上不能超过该供应商的第一次报价。
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
a、供应商不符合公开竞价规定的资格条件;
b、报价高于最高限价45万元的;
c、未对公开竞价实质性要求做出有效响应的;
d、提供资质等相关资料无效或造假的。
6.采购人保留对拟成交供应商现场考察确认其资质和供货能力的权利,如不符合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不签订合同。
7、竞价供应商在递交竞价文件时,应确保已提交6700元人民币的足额竞价保证金到达了招标机构的下述指定账户,保证金为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的汇款(并在附言中注明“项目编号*****,竞价保证金”);保证金的到账信息以招标机构核查信息为准。
开户银行:工行吉林市分行吉林大街支行;
帐户名: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账号:0802212009200065682;
8、竞价成交服务费
本项目竞价成交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本竞价公告“竞价成交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方式为: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在竞价保证金中扣除竞价成交服务费,余额退还。同时竞价供应商递交代理服务费承诺书,招标代理机构向成交人收取竞价成交服务费,并开具发票。
竞价成交服务费收费标准

9、成交通知书发放
招标机构在扣除竞价成交服务费后,向预选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
 
十一、公示结果异议
    供应商可以在竞价结果公示2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石化招标中心提出异议。
十二、报价范围和有效期
报价为含13%增值税、运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到厂(买方项目所在地指定卸货地点)价。
报价有效期至少90天。
十三、公开竞价无效情形
1.没有供应商递交有效公开竞价文件或对公开竞价没有供应商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参与公开竞价供应商有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等违规行为;
3.因重大变故,采购单位取消采购项目的。
十四、 供应商违约处理
1.一次放弃公开竞价成交资格的暂停交易半年,两次放弃公开竞价成交资格的直接停止该供应商交易资格。
2.参与竞价供应商应认真核对公开竞价采购文件有关要求及内容,严格按照公开竞价采购时间及内容进行报价,截止时间后,竞价供应商不得对所提报内容进行修改。
3.公开竞价确定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竞价要求及采购合同内容履行相应供货义务,违约一次,对其进行警告,违约两次,直接停止交易。
十五、 报价及递交
符合条件供应商按照竞价公告所提出的物资明细及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做出报价及相关承诺。所有竞价文件要密封装订成一册,份数至少两份(由于竞价供应商递交的竞价文件不装订造成的竞价文件丢失,责任由竞价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必须邮寄,但是需要对竞价文件单独密封,不可以使用快递外包装作为密封包装,由于竞价供应商未单独密封而造成的任何后果由竞价供应商承担。本项目不接受现场报价,供应商必须邮寄竞价文件。(收件人:佟柏霖;地址:中国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29号雾凇宾馆C座招标中心)。邮寄报价的,须保证工作人员在开标前12小时收到竞价文件,否则责任自负。本项目竞价截止时间:2021年3月5日13:20。请按本公告内容掌握竞价文件到达时间。
因本项目技术文件附件较大,无法上传至网站中,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在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http://www.cnpcbidding.com下载附件
十六、吉林石化招标中心联系人
佟柏霖 0432-63953981
十七、合同文本:见附件2
 

附件1,公开竞价报价响应单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位号
设备台
规格
1
氧分析仪(顺磁式)
2100AT-12203
1台
详见MR文件
关键技术要求:
*1、氧分析仪要求采用隔爆分析仪,原理为磁力机械式哑铃球分析法的单组分磁力机械式哑铃球分析仪;
*2、预处理系统机柜安装于现场,材质要求316SS,机柜内所有预处理部件都符合MR文件的防爆要求。还要提供质保期内需用的备品备件(包括但不限于滤芯、各种仪表管阀件接头等),及质保期内需要使用各种耗材(样气等),见备件要求。
*3、质保期要求为开车运行后2年,期间所有维修备件及标准气(液)均由供货厂家无偿提供,投标商的供货范围包括开车备件、两年备件。
*4、顺磁氧分析仪要求满足工艺工况有时会含有高浓度氢氰酸、丙烯腈等剧毒物质,磁氧分析仪要求采用抽取式预处理系统,预处理需充分考虑超出设计范围2倍时的短期稳定运行情况。
*5、技术参数要求:
性能和设计数据
单位
数据
 O2分析仪
-型号
 
 
-仪器要求
 
 
—量程
vol%
0~5/0~21
—检出下限
FS
≤±0.5%
—零点漂移
%FS/week
≤±1%
—全幅漂移
%FS/week
≤±0.5%
—精确度
FS
≤±1%
—响应时间
s
≤5s
—线性度
FS
±1%
—采样方法
-
完全抽取式
—取样流量
L/min
0.2-2 L/min
—防爆等级
 
Exd IIBT4
—防护等级
 
IP66
—分析方法
-
磁力机械式哑铃球
—环境温度限制

1~45
—警报输出
-
干接点(报警限制可设置)
—输出信号型式
-
2路4~20mA、RS485、数字量报警输出
—功能
液晶显示,可自诊断报警输出等
     
 
*6、磁氧分析仪预处理系统:
取样气经脱盐水水洗处理,磁氧分析仪要求采用抽取式冷干法或其他预处理方案,分析仪采用隔爆形式,现场不锈钢机柜安装,机柜内所有部件防爆等级满足设计防爆要求(Exd IIBT4),样品预处理系统的功能:完成取样气的净化、除尘、除湿,保证系统气密性,防止有毒物质泄漏,引发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符合分析仪器要求的超净、恒温、流量稳定的样气,确保分析仪的分析准确性和长期可靠性。注意测量气中含有HCN剧毒物质,预处理中要考虑消除或泄漏报警组件,系统要求具有氮气零点自动校验功能,自动反吹及反吹和校验数据保持功能。采样管缆采用防爆一体化伴热管缆,管线材质为316L。
所有采样系统管线及设备的材质必须满足设计竞价书要求(若需要伴热,采用电伴热管缆,并由投标方整体供货)。样品、管线316L;连接方式采用卡套方式,气路管线进出分析机柜通过卡套穿板接头,所有气路、卡套接头和阀门均采用Swagelok品牌产品。
*7、分析机柜配置要求:
分析机柜设计为用于在易燃易爆、高度危险的环境,机柜有防雨、防尘、防火、保温、防盐雾腐蚀、防台风等性能保障,分析机柜材质为316SS,采用1.5mm厚钢板,带保温层厚约70mm.分析机柜要求配防爆制冷空调,满足广东夏天系统正常运行,机柜结构负载能力500kg/m2以上,柜顶最小承受力为250 kg/ m2。为方便机柜的吊运,机柜屋顶要求设置起重用的吊耳。机柜本体上配有百叶窗1个,附带防虫网。机柜本体上配有风机罩一个,风机罩附带防虫网。风机罩及风机安装孔大小应便于防爆风机的安装、拆卸与维护。分析机柜外,所有用电设备,除36 V以下设备外,均设置外壳保护接地,总接地端子排设置于分析机柜外侧底座槽钢处,接地端子材质为黄铜。各个保护接地线之间需并联,不允许串联。保护线采用黄绿色BV4.0线缆。
*8、集成第三方品牌要求详见下表:
 
名称
分包商
防爆采样探头
JCT、 Buehler、 M&C或主机厂家自有品牌
防爆电磁阀
ASCO、Burkert、HERION 或主机厂家自有品牌
防爆电子冷凝器
JCT 、Buehler、M&C或主机厂家自有品牌
防爆隔膜抽气泵
Buehler、KNF、M&C  ADI或主机厂家自有品牌
防爆蠕动泵
M&C、Cole-Parmer、Buehler或主机厂家自有品牌
管阀件
Swagelok
Tube管
Swagelok  sandvic
防爆空调
无锡康宁、Ocean  Master、Stolway
标气
大连大特、北京氦普
防爆电器
华荣、新黎明、飞策  
配电箱
华荣、新黎明、飞策
*9、必须满足MR文件中“仪表规格书”所有技术指标要求。
其余技术要求详见《F1024A0-2000-MR-15-063 技术说明书》。
以上“*标条款”内容为投标否决项,投标文件中逐条响应并说明。
交货时间:2021年9月30日
质保期:质量保证期为装置投入运行之日起24个月或到货验收合格后36个月, 以先到为准。供货商应明确规定所供货物在现场安装前存放和保管的要求和条件。
报价有效期:90天
附件2,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JLY419-001PM-2000-PRO-CO-IN-2020-023
 
 
中国石油吉化(揭阳)分公司
60万吨/年ABS及其配套工程
XXXX买卖合同(仪表设备)
 
 
 
 
买方:中石油吉林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吉林市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在     签订。
 
买方:中石油吉林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市昌邑区通潭大路东端吉化经贸大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110105600032591E
法定代表(负责)人:朴龙焕
 
卖方: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买方和卖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中国石油吉化(揭阳)分公司60万吨/年ABS及其配套工程-XXXX装置XXXX买卖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及质量要求
1. 合同标的:
本合同的标的为:               
2.数量
买方在本合同项下向卖方采购的货物数量为:               
3. 质量要求
(a)设备的技术和设计标准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应满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产业标准以及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技术参数、要求和对产品技术性能的各项描述。
(b)卖方应从生产商或指定生产商采购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及技术参数的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设备的质量负责。(如设备为原厂家供货可删除)
(c)卖方应保证提供的设备(含零配件、随机工具等)均为全新、未经使用,且表面和内部均无瑕疵。
(d) 卖方应保证本合同软件不存在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软件缺陷。如果发现由于非买方原因导致的设备软件缺陷,卖方应自费负责纠正该软件缺陷,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设备包装
1. 包装标准:本合同中约定的设备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设备必须使用适于空运/陆运/海运的原厂标准出厂包装。设备包装应适宜于长途运输,防湿、防潮、防锈、防蚀、防震荡。凡由于对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丢失以致影响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时,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降低价格或者在收到买方通知后_15日内予以免费的修理、更换或补发货,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卖方应承担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2. 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
(a) 包括松散配件在内的所有包装箱应由卖方做出标记,注明合同号且应在包装箱的两侧显著标明下列内容:合同号、设备名称及件数、运输标记、收货人、目的地、箱号、毛重/净重、尺寸(长X宽X高)。此外,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指南等说明。
(b) 按运输中每个包装箱的特性及不同要求,包装还应标明“小心轻放”,“此面向上”,“保持干燥”等中文字样。
(c) 卖方应对包装箱内的每种配件和辅料进行标签,注明“备件”或“工具”,并注明合同号、箱号,如任何配件与设备分装,则该配件须注明配件名称、相应的设备名称及其在安装图纸的编号。
(d) 如果包装箱内设备较重或体积较大,卖方应在包装箱上用行业贸易中通用的运输标志标出其重心位置和起吊位置,便于装卸和搬运。
(e) 如果卖方供应的设备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设备,则卖方应按国家有关危险设备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的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书面材料提交买方。
    3. 每个包装箱应由卖方附装箱单。
4.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上述设备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 。
    5. 其他要求:满足技术协议和MR文件要求,未明确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运输和保险
1、运输方式: 本合同下设备运输方式为:             。
2、货运信息
(a) 设备发送地点:               卖方工厂                     。
(b) 设备到达地点:中国石油吉化(揭阳)分公司60万吨/年ABS及其配套工程装置现场或买方指定地点。
 (c) 收货人名称:       韩战军     。
(d) 卖方交货时间:        202X年XX月XX日          。
3、装运条款
(a)运费、保险费及相关费用承担:均由卖方承担。
(b)卖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c)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买方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d) 卖方自行装运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至目的地,并承担设备交付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因卖方的原因导致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卖方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4、装运通知:卖方在发货前必须将附件3至附件7(总装箱单、分装箱单、装车单、放行单、随机资料清单)要求的内容发给买方,待接到买方答复后方可发货。如附件不完整,买方有权拒绝接货。
四、设备交付
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买方提供供货进度表,并按照经买方确认的供货进度表,向买方提供设备。卖方应保证全部设备成套发运,其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应与设备同时到货。
2. 双方将共同对运抵设备到达地点的设备和技术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供货清单、省(市)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原产地证明以及技术协议要求的其它文件)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进行核对和查验,并将根据核对和查验结果共同签署到货证明。
3. 本合同项下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将在卖方所交付的设备、材料和技术资料验收合格之日转移至买方。
4. 在交付设备时,卖方应同时向买方提供设备出厂测试记录、质量合格证和产地证明,以及涉及该等设备安装、测试、运行等方面的技术文件。
5. 如果卖方交付的设备不足本合同中确定的数量,买方有权接受已交付设备并要求卖方在特定时间内补足交货不足部分。卖方之补足交货不足部分应被视作本合同项下的延迟交货,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6. 双方约定,设备交付地点及交付方式为:中国石油吉化(揭阳)分公司60万吨/年ABS及其配套工程施工现场或买方指定地点车板交货。
7. 卖方分批交付设备的,卖方对其中一批设备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设备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有权就该批设备解除合同;卖方不交付其中一批设备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设备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有权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设备解除本合同;买方如果就其中一批设备解除合同,该批设备与其他各批设备相互依存的,有权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设备解除合同。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 双方确认,本合同附件1中所列明的设备单价即为本合同约定的设备单价。本合同价款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 双方确认,合同价款按如下进度支付:
a)合同签订生效后,自全部设备及相关资料到达现场经现场开箱检验合格,且卖方向买方提供了如下文件后的三十(30)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作为到货款:即XXXX元(大写:XXXX元整)
i.付款申请单,一(1)份原件 一(1)份复印件;详见附件10
ii.买方签发的全部到货证明,一(1)份原件 二(2)份复印件;
iii.证明设备开箱验收合格的开箱检验记录,一(1)份原件 二(2)份复印件;
iv.供货商开具的全额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一(1)份原件 二(2)份复印件,总额为XXXX万元(大写:XXXX元整);
v.终版随机资料正本2份,副本8份,电子版(索尼金盘)文件3份(格式按照业主相关规定执行)。
b)自全部设备试运行验收合格,卖方完成数字化交付全部工作,且卖方向买方提供了如下文件后三十(30)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调试款:即XXXX元(大写:XXXX元整)
i.付款申请单,一(1)份原件 一(1)份复印件;详见附件10
ii.买方签发的试运行调试合格证明,一(1)份原件 二(2)份复印件;
iii.证明数字化交付工作完成确认单,一(1)份原件 二(2)份复印件。
c)合同总价款10%的金额将作为质量保证金,即XXXX元(大写:XXXX元整),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且卖方向买方提供了如下文件后三十(30)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质量保证金金额扣除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而应扣减的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如有)后的余额:
i.付款申请单,一(1)份原件 一(1)份复印件;详见附件10
ii.买方签发的质量保修期届满证明文件,一(1)份原件 二(2)份复印件;
3. 卖方提交单证的数量及内容应完整准确。如因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单证致使买方不能通关及接收设备,买方由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和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4. 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应支付至卖方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双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买  方:中石油吉林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 解放北路支行            
账  号: 0802242909200034232                
行  号:                              
税  号: 91110105600032591E 
 
卖  方:                       
开户行:                                           
账  号:                                             
行  号:                                             
税  号:                                   
 
如果卖方的开户银行和/或账号发生变更,卖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买方相关付款期限30日前,就该变化书面通知买方。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买方支付相应款项,买方将不承担逾期付款的任何责任。
六、到货验收
1. 买方将对卖方所交付的所有设备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设备到达地点开箱验收,卖方应当派遣其检验员到现场参加开箱检查,其费用将由卖方自行承担。
2. 在开箱验收的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有短缺、损坏或不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情形,双方应作详细的记录并签字。该记录应被视作买方向卖方提出减少合同价格、更换、修理、补充或索赔的有效依据。
3. 如发现因非买方的原因导致的短缺、损坏或不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情形,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减少合同价格、更换、修理或补充。如卖方未能在交货期内更换、修理或补充合同设备,则被视为迟延交付,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更换,修理或补充设备所发生的所有运输费、风险和检验费用均将由卖方承担。
4. 如果买方有合理的初步证据表明,设备不符合标准,买方有权委托公证、商检机构对所交付的所有设备进行商检,对不符合标准的设备,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就因此所受损失向卖方要求赔偿,买方所支付的商检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5. 如果卖方不能在开箱检验日参加开箱检验,将被视为委托买方检验并认同买方单方开箱检验的结果,买方将有权单方开箱检验,检验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的双方检验。
6. 如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有异议,应在收到索赔通知的15日内采用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如卖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卖方将被视为接受了买方提出的上述索赔要求。
7. 买方有权自行指定商检机构对卖方依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所交付的所有设备进行商检。如果商检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则商检费用由卖方承担。
8. 买方有权在发现已交付验收合格设备的任何隐蔽性瑕疵之日起15日内将该瑕疵通知卖方。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免费纠正和更换该瑕疵设备,卖方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损失。
9. 验收过程发生纠纷的,由验收地质量监督检查主管机关认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纠纷责任方承担。
七、安装、测试及验收
1. 一般规定
(a) 双方将根据本合同规定的进度和分工进行从设备的安装、测试到验收的各项工作。
(b) 双方将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技术事务,其工作计划将由双方代表协商制定。当发现技术问题或就技术问题发生争议时,双方代表应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协商解决。
(c) 测试和验收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参数和标准并满足验收程序及测试标准。
(d) 本条约定的安装、测试及验收应由双方共同进行,如果卖方不能在规定日期参加,将被视为委托买方进行,并认可其结果。
(e) 因卖方的原因进行设备或部件更换、部件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部分设备或部件运出买方工作地维修和运回买方工作地的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f) 如果上述检修及更换部件的工作在买方的工作地进行,卖方技术人员可以使用已交付的备件,但所有费用,包括备件费和人工费等将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应在最终验收结束前把与使用的已交付的备件相同的备件交还给买方。
2. 试运行及终验测试
(a)卖方对买方在试运行期间按照操作手册进行设备的操作及维护应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如设备在试运行期发生运行中断,试运行期应在导致中断的事项得到排除后重新计算。
(b)设备及服务的终验测试指装置联动试车之日起的三十(30)日内进行。买方代表将于设备及服务终验测试合格后签发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c) 如果终验测试未能达到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全部参数和指标要求以及性能,卖方应负责在30日内解决存在的问题。自卖方针对性地更换了设备部件和/或解决了存在的问题之日起,未通过初验的可再次进行初验测试;未通过终验的,设备将重新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限届满后进行第二次终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再次进行初验/终验测试的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d) 如因卖方的原因使得设备及服务经两(2)次终验测试后仍未能通过验收,则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e) 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关于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十五(1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本合同下的价款并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 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卖方遵守使用单位HSE管理规定,出现HSE问题由卖方负责,具体要求见附件9。
八、双方的一般权利义务
1. 买方的权利义务
(a) 要求卖方按照本合同确定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付设备。
(b) 卖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将设备交付收货人之前,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中止运输、变更到达地或变更收货人,由此而导致的运输或储存费用变动的,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c) 要求卖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妥善包装设备。
(d) 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就卖方提供设备存在的所有瑕疵通知卖方,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更换、修理或补充责任。
(e) 买方有权在设备出厂前派遣技术人员前往卖方工厂进行厂验和/或参与出厂测试。买方的上述行为并不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并且买方检验人员届时对设备表示的任何意见,均不代表买方对设备质量的认可。
(f) 买方有权委派代表或第三方入驻卖方工厂监督设备的制造。卖方应为买方代表或第三方的驻厂监造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 卖方的权利义务
(a) 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设备,并向买方发出到货通知,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b)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应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做出危险物的标志和标签,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设备安全,避免环境污染。
(c) 应就双方约定的某种设备和备品备件保持足够库存,以确保买方对该设备的必要使用量。
(d) 卖方保证拥有设备的完整所有权(对设备中涉及/包括的部分第三方软件,卖方已取得其权利人合法有效授权,并有权转许可给买方使用),卖方有权将设备及设备中涉及/包括的部分第三方软件出售/许可给买方并具有提供设备及安装、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本合同规定的履约能力。任何第三人不会基于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任何其他对设备的担保利益而向买方主张对设备的权利。并保证设备无任何偷漏税、走私、其他能够造成任何行政扣押或者司法冻结、查封的违法行为,否则卖方应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买方的全部损失。
(e) 卖方承诺,其出售的设备为全新的,适合本合同的目的并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2规定的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
(f) 卖方承诺,其依据本合同向买方提供的一切文件、数据、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和有效。
(g) 卖方承诺,依据本合同向买方交付相关技术资料。
(h) 卖方应及时参加设备安装、调试后的验收。否则,由此而造成的设备不能按期投入正常运行的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i) 为了保证买方在购买设备后对其能够进行正确的操作、管理、保养、维修甚至是改进,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有关人员提供全面而良好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j) 如买方委派代表或第三方入驻卖方工厂监督设备的制造,卖方应为买方或第三方驻厂代表的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九、质量保修
1. 卖方保证对所提供设备提供保修。质量保修期为装置投入运行之日起12 个月或到货验收合格后24个月,以先到为准。供货商应明确规定所供货物在现场安装前存放和保管的要求和条件。
2. 质量保修期内,卖方提供免费保修服务,卖方提供的设备出现任何毁损、故障以及任何其他可能或者已经影响该设备的通常用途的情形,卖方均应在买方发出通知之后24小时之内予以响应,并在买方规定时间内将该设备修复恢复使用。此外,卖方应负责在修理该设备期间,根据具体情况,向买方提供替代设备或部件,以确保满足买方的正常使用,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发生部件损坏返修的情况时,该部件的保修期将重新起算。
3. 若卖方未能按照前款约定及时开始或完成维修工作,买方可聘请第三方完成该等工作,相应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该等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应由卖方承担。
4. 在质量保修期结束后的三十(30)日内,卖方应协助买方完成对设备及设备的运行状况的全面检修,检修后确认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十、备品备件
1. 卖方保证设备投入运行之日起至少十(10)年内向买方提供买方所需的设备备件,卖方应对设备备品备件的采购数量提供建议,并保证该建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若卖方决定停止生产某种备品备件,应至少提前六(6)个月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买方,以使买方有机会购买足够数量的该种备品备件。
2. 卖方保证其向买方提供的备品备件的价格将不高于本合同及其附件中规定的该备品备件的成交价,或当时的市场优惠价,取二者最低价。
十一、履约保证(本合同不适用)
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时,向买方提交相当于合同价款____%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为由买方认可的中国境内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的一份受益人为买方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包括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格式见附件8)。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至《终验合格证书》签发之日后的【六十(60)】日。
     2. 符合上述条件的履约保函的提交为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十二、税费
1. 主管政府部门依据中国法律和规定向买方所征缴的与本合同的签订及对设备的购买、占有及使用有关的税费将由买方承担并缴纳。
2. 主管政府部门依据中国法律和规定向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卖方征收的所有税费将由卖方承担并缴纳。
3. 主管政府部门向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卖方征收的所有税费,按照中国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由买方代扣代缴的,买方将按有关规定从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预扣并代扣代缴。
4. 在中国境外产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和/或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将由卖方承担并缴纳。
十三、保密
双方对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互负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一方违反本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履行完毕等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在发生上述情形下,双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十四、知识产权
1. 卖方确认,卖方基于本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的知识产权是卖方合法拥有/或经合法授权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知识产权。卖方保证,卖方将采取措施保持上述权利的持续有效,并将积极地对侵犯卖方知识产权的侵权人采取各种反侵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司法和行政等公力救济途径、谈判和发送警告等私力救济途径打击侵权行为)打击对卖方知识产权的侵害,因上述软件的知识产权侵权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
2. 对于卖方拥有知识产权的与设备配套的软件,卖方保证在交付设备前或交付设备同时向买方提供由卖方签署的授权使用证明;对卖方不拥有知识产权的设备软件,卖方提供由拥有知识产权的厂商签署的授权使用证明。
3. 买方将有权持续并不受干扰地享有和/或使用卖方向其提供的设备软件,且除本合同约定的应支付的设备款项外,买方不必就使用上述软件而另外交纳任何其他费用。
4. 卖方保证其提供的软件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约定。
5. 卖方承诺在本合同中所采用的和提供给买方所有和/或使用的一切软件、硬件设备以及技术、方法、手段中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a)如果买方因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和/或使用卖方提供的软、硬件设备以及相应的技术、方法、手段而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或因此涉入诉讼、索赔或其他司法程序,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处理并赔偿买方损失,同时应支付所产生的一切行政处罚罚款、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以及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b)如果在上述(a)项规定的侵权纠纷中有关法院、行政机关和/或其他有权机构禁止买方继续享有和/或使用软件的一部分或全部,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i.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使买方免费重新获得使用上述软件的权利;
ii.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对上述设备软件进行修改或更换,使其满足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让买方使用软件不受上述禁令限制,并继续使用设备。
无论采用上述何种方式,或卖方与它方交涉的结果如何,卖方均需承担全部费用。卖方除应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五、不可抗力
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天灾,战争、恐怖袭击、内乱、严重威胁健康或安全的情形,火灾、极端恶劣天气。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二十四(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十(10)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发生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迟履行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延迟履行方不能就延迟履行期间的不可抗力事件免责。
4.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六十(60)日或六十(60)日以上时,双方应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当一方因上述原因终止本合同时,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另一方时本合同终止。
十六、违约责任
1. 在检验、验收和质量保修期内,如发现设备存在质量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根据买方的选择,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相结合解决上述索赔:
a)卖方同意退货并在收到设备后的(7--21)日内以合同约定的同种货币将价款退还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回设备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b)根据设备质量问题可能使买方受到损失的情况,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和/或在买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二十(20)日内修补或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设备,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买方受到的全部损失,卖方应相应顺延所更换设备的质量保修期。
2. 如卖方自接到买方索赔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未做出任何答复,则视为卖方已接受买方提出的索赔。
3. 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卖方原因造成迟延交货,每迟延交货一(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相当于迟延交付的设备总价的0.1%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解除卖方的发货/交货责任。如果卖方未能在约定的交货期内按时交货,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其它一切损失。
4. 如果因卖方原因迟延交货超过(30)日,则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买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全部款项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及损失。
5. 若卖方未能在交付设备之前或交付设备时提供系统所有软件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使用证明文件,买方有权拒付货款直至卖方提供所有证明文件或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按延迟交货违约金计算方式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6. 买方有权从合同价款的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卖方应付给买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7.买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向卖方支付款项,若因买方原因延期支付,买方应按照当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卖方支付逾期利息。
十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做出变更。合同变更应以书面方式作出。  
2. 卖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责任,自收到买方的违约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仍未能改正的,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3.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并不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定金罚则、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4. 卖方破产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清偿能力,在不损害或影响买方的任何行动权利和已采取或将采取的对买方补救措施的条件下,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无须向卖方作任何补偿。
十八、完整性
本合同提及的并附于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就本合同标的做出的一切口头及书面协议、传真和会议纪要。如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
十九、修订
任何对本合同的补充和条款的修改,都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协议。
二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效力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2. 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尽最大努力友好协商解决。
3. 争议发生后,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则应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将争议诉至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鉴定费、交通食宿费和其他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4. 在诉讼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的其他内容。
二十一、职业健康、安全、环境(HSE)
1. 卖方应对其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要求的培训,并对其员工的职业安全负责。
2. 卖方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并对其供货物资在制造、运输等全过程的HSE负责。
3. 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依照《HSE合同》(见
附件9)执行。
二十二、通知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本合同一方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邮递方式发出。通知以专人递送,于递交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于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以邮件方式发出,于发件人邮箱显示邮件已发出时视为送达;以邮递方式发出,于邮件寄出后的第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任何通知一经送达即行生效。
各方的联络及通讯方法以各方的下列信息为准:
                 
买  方:中石油吉林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市昌邑区通谭大路东端巨鹏大厦314室
邮  编:132002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卖  方: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二十三、合同效力及其他约定
1. 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吉林市。
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待卖方收到买方排产通知书后生效。卖方接到买方排产通知书后方可安排相关采购、生产制造工作。
3.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本合同有效存续期内,卖方应严格防控卖方或其员工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行为。一经发现,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买方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
5. 卖方不得以本合同买方的应付款项办理任何抵押担保,办理保理融资,损害买方利益,增加买方经营风险。
6. 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与任何第三方。
7.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
8.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变更,均应由本合同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经本合同的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该等修改、补充及变更的书面协议将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本合同一式6份,卖方执2份,买方执4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四、附件
附件1:合同明细表                                      
附件2:技术协议
附件3:总装箱单
附件4:分装箱单
附件5:装车单
附件6:放行单
附件7:随机资料清单
附件8:机电设备买卖协议履约保函格式(参考版)
附件9:HSE合同
附件10:付款申请单
附件11:设计条件确认单
…………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XXXX买卖合同》(编号:JLY419-001PM-3000(2000)PRO-CO-EQ-20XX-XXX)的签字页)
 
 
 
 
买方(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卖方(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附件1:                                     合同明细表
序号
标的物名称
位号
产地
型号规格
物料编码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单价(元)
数量
合计(元)
 
 
 
 
 
 
 
 
 
 
 
 
 
 
 
 
 
 
 
 
 
 
总计
 
 
 
 
 
 
 
 
 
 
 
注:1)、合同价款包括本合同项下设备及相关配件、辅件的价格、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以及安装及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2)、合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详细供货范围、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以附件2为准。
 
 
 
 
附件2:技术协议(另附)
 

附件3: 总装箱单
中石油吉林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装箱清单
共    车
共   箱
第    车
此车  箱
项目名称
中国石油吉化(揭阳)分公司
60万吨/年ABS及其配套工程
供货商
 
发货人
 
发货站(点)
 
 
 
合同号
 
运输方式
 
收货人
 
到货站(点)
 
 
 
收货人
 
送货汽车牌号
 
送货司机
姓名及
联系电话
 
供货商联系人
及电话
 
 
 
箱号
货物
名称
包装
形式
规格
位号
单位
数量
材质
重量
包装箱尺寸
 
 
 
 
 
 
 
 
 
 
 
 
 
 
 
 
 
 
 
 
 
 
 
 
 
 
 
 
 
 
 
 
 
 
 
 
 
 
 
 
 
 
 
 
 
 
 
 
 
 
 
 
 
 
 
 
 
 
 
 
 
 
 
 
 
 
 
 
 
 
 
 
 
 
 
 
 
 
 
 
 
 
 
 
 
 
 
 
 
 
 
 
 
 
 
 
 
 
 
 
 
送货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分装箱单
中石油吉林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分装箱单
合同号:
项目: 中国石油吉化(揭阳)分公司
60万吨/年ABS及其配套工程

包装号
   包装方式
重量
     尺寸 ( 厘米 )
 体积 ( 米 3 )   
存储标记
分箱数
总箱数
净重
毛重



 
 
木箱
 
 
 
 
 
 
 
 
 
订单
序号/文件号
单位
数量
描述
 
 
 
 
 
 
 
 
 
 
 
 
 
 
 
 
 
 
                       
 
 
附件5:装车单
装  车  单
项目名称
中国石油吉化(揭阳)分公司
60万吨/年ABS及其配套工程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星期
发货单位
 
供货厂商联系人
 
货物名称
 
合同编号
 
包装形式
 
总件数/总量
 
单件最大尺寸/重量
   
发运车号
 
司机姓名/联系电话
 
预计达到现场时间
 
送货地点
 
收货人
 
       
注:根据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中“包装与运输”的条款“装车发运前必须将《装车单》通知采购部,否则凡因运输或包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自己负责”,请慎重处理。
 
 

附件6:放行单
中石油吉林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放 行 单
编  号
PCNE-厂家简称-放行单-001
 
日 期
 
 
项目名称
中国石油吉化(揭阳)分公司
60万吨/年ABS及其配套工程
制造厂
 
 
订单号
 
 
设备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2
 
 
 
 
3
 
 
 
 
合计:
 
 
Remarks:
是否含随机资料


 


 
此内容由检验员填写
To be filled in by the Inspector
证实
--
 
所有不符点均已解决并提交了关闭报告

Yes


No

--
 
无未完成的妥协让步请求

Yes


No

--
 
合同/订单 /技术规定中的所有要求均已达到

Yes


No

--
 
工厂试验已检验

Yes


No

--
 
检验报告已完成最终版

Yes


No

 
 
 
 
 
 
 
 
检验员
 
日期
 
 
采购负责人
 
日期
 
发送 :
-□                       
供应商     
 □
监造单位
   □  
吉林公司
放行单的签发并不排除供货商的合同责任(见通用采购条件)
                                               

 
 
 
 
附件7:随机资料清单
中石油吉林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随机资料清单
编  号
 
日 期
 
项目名称
中国石油吉化(揭阳)分公司60万吨/年ABS及其配套工程
订单号
 
制造厂
 
序号
资料名称
页数
份数
备注
 
 
 
 
 
 
 
 
 
 
 
 
 
 
 
 
 
 
 
 
 
 
 
 
 
 
 
 
 
 
 
 
 
 
 
 
 
 
 
 
 
 
 
 
 
 
 
 
 
 
 
 
 
 
 
 
 
 
 
 
             
 
 
 
附件8:机电设备买卖协议履约保函格式(本合同不适用)
机电设备买卖协议履约保函
编号:___________           
致受益人___________:
    鉴于申请人                              (“申请人”)与贵方签订编号为                              的机电设备买卖合同(“协议”),本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特此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独立担保函,作为申请人履行协议责任的担保,最高担保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保函有效期内,一经贵方向本行下述营业地址提交加盖贵方公章的本保函复印件以及由贵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贵方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贵方无须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则本行将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后七(7)个银行工作日内,不挑剔、不争辩、也无须贵方出具申请人相关违约证明,即无条件向索赔通知中指定的贵方名下账户支付贵方在索赔通知中要求的人民币金额,但贵方索赔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担保限额。
在向本行提出要求前,本行将不坚持要求贵方应首先向申请人索还上述款项。本行还同意,协议的修改、变更或延期或对合同的任何方面的宽容或原谅,均不得使本行在本保函项下减轻担保责任。贵方无须就上述修改、变更或延期或对合同的任何方面的宽容或原谅而通知本行。
本保函经本行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本行保函专用章后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协议中约定的《终验合格证书》签发之日后六十(60)日满失效。
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益可由贵方转让。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保函原件一份,由受益人在保函有效期内持有并作为索赔依据。
 
 
保函开立银行(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营业地址:                                                          
 
保函开立日期:            年____ 月____日
 

 
附件9:HSE合同
HSE合同
 
买方: 中石油吉林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健康、安全、环保(以下简称“HSE”)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及中石油吉林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公司”)有关HSE规章制度,就《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的HSE工作等有关事宜,买卖双方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  定义及解释
1.1  违约、违规、违章
指HSE合同当事人违反国家、行业、地方和中石油有关HSE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以及违反吉林公司HSE规章制度的行为。
1.2  事故
指在HSE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于当事人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有关财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件。
1.3  不可抗力
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火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动乱、当事人之外的破坏行为及甲卖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影响的事件。
2  安全环保责任区域
2.1  买卖双方的安全、环保责任区域以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包括但不限于装置现场、仓储中心等)的边界为限,边界以外的安全环保责任由卖方自行承当,边界以内的安全环保责任按以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执行。
3  双方的权利义务
3.1  买方的权利
3.1.1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3.1.2  买方有权对卖方的安全业绩、资质进行审查。
3.1.3  买方发现卖方人员在买方管理区域内违反HSE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买方HSE规章制度且情节严重的,有权要求买方派驻现场服务的人员及运输车辆离开管理区域。
3.1.4  买方要求卖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国家、行业、中石油标准规范及买方相关规定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买方有权对卖方配备的安全帽、安全带、劳保鞋等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检查、检验。不按规定穿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作业现场。
3.2  买方的义务
3.2.1  牢固树立“环保优先、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以人为本”理念,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贯彻落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和环保的规章制度。
3.2.2  买方有义务协助卖方人员、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3.2.3  应卖方要求,向卖方提供相关的HSE资料。
3.2.4  发生事故后,积极协助卖方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要求进行报告
3.3  卖方的权利
3.3.1  有权要求买方提供相关HSE资料。
3.3.2  发生严重危及卖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卖方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
3.3.3  在日常工作中,如买方违章指挥、强令卖方冒险运输、作业时,卖方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卖方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3.3.4  要求买方提供安全的条件及环境
3.4  卖方的义务
3.4.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环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在买方作业区
域遵守买方安全环保等规章制度。
3.4.2  卖方有义务对其参与本项目现场服务工作及物流工作的所有员工进行HSE教育和培训,保证具备必要的HSE知识,熟悉有关HSE规章制度。
3.4.3  卖方必须为其参与本项目现场工作的员工配备必要和合格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为其办理赔偿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如不办理,出现安全事故,卖方承当相应的保险理赔金额)。
3.4.4  卖方售后服务人员如进入工程现场作业,须严格遵守买方作业许可管理制度,所有危险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票证并确认安全条件落实后方可作业,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3.4.5  卖方应对买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密的义务。
3.4.6  卖方不得安排任何已知的医疗上证明无法工作或身体状况不良的人员参与项目工作中。如因此出现安全事故,责任由卖方自行承担。
3.4.7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等。
3.4.8  运输过程中使用的车辆、器材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定期检查。
3.4.9  运输过程中要做到油料、废液等不污染环境并接受环境主管部门监督
4  违约责任及处理
4.1  卖方违约造成的事故损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国家相关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报告买方。
4.2  买、卖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事故,按双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主合同项目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依据主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6  保险
卖方合同项目人员的工伤保险由卖方按要求承担。
7  合同的履行期限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与主合同保持一致。如果主合同因故需要变更期限,本合同与之变更至相同期限。
8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随主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9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国家、行业、地方和中石油最新HSE法律法规为准。
10  解决争议的方法
10.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买卖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2  如协商不成,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中油HSE相关规定执行。
11.2  执行本合同中如遇国家、行业、地方和中石油新颁布相关HSE法律法规时,以国家、行业、地方和中石油最新HSE法律法规为准。
12  附则
12.1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需要变更、修改本合同,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2.2  本合同一式五份,买方执三份,卖方执两份,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生效,并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合同专用章):                       卖方(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10:付款申请单
 
付款申请单
 
项目名称:
中国石油吉化(揭阳)分公司60万吨/年ABS及其配套工程
备注
供货商名称:
 
 
供货商SAP编号: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本次支付性质
 
 
合同总价(元)
 
 
累计已付金额(元)
 
 
本次应付金额(元)
 
 
合同未付金额(元)
 
 
本次支付条件
 
 
银行及支付账号是否与合同一致  是      否
注:若不一致,请提供公司财务信息变更函远见并加盖公司公章、财务章
供货商:                                   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11:设计条件确认单
 
设计条件确认单
 
项目名称:
中国石油吉化(揭阳)分公司60万吨/年ABS及其配套工程
备注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供货商名称:
 
 
 
供货商已按设计技术附件要求返回中间技术资料,并已进行最终确认。
 
 
 
 
 
 
 
 
 
 
供应商:                                       日期:    年   月   日
技术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发布日期:2021-03-01 【编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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