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 求2.1申请人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如注册资金为非人民币的其他货币,以本项目开标(开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所得出的人民币金额为准。
2.2应答人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并可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3提供2020年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
2.4业绩要求:业绩要求:须提供2018年1月1日以来签订的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万元类似项目业绩至少1个。需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作为证明文件(合同关键页包括合同首页、签章页、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等);上述证明材料不全不清晰无法确定的,业绩不予认定。
2.5授权证明:为保证项目实施顺利,应答人应取得该项目设备原厂商针对本项目相关设备的授权函,并加盖原厂公章。
2.6应答人不得存在情形: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安全问题的;
(6)为本比选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选包应答或者未划分选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应答。
2.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